close



本票跳票了,該如何是好?


票據法所謂的票據,指匯票、本票及支票三種票據而言。可知,本票為票據之一種,依票據法第3條規定,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一張有效的本票至少在該票據上須記載下列要件:1)發票人。(2)本票之字樣。(3)一定金額之記載。(4)無條件支付之記載。(5)發票年月日。


因此,拿到一張本票須先看看是否已記載上述之要件,否則為無效之票據,不能行使票據上之權利。


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本票之執票人向本票之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後強制執行。此條規定為本票最大的特色,蓋無論支票或匯票,執票人經提示不獲付款時,想對發票人發動強制執行程序,執行其財產時,須先取得執行名義,最典型的執行名義為法院之確定判決書,從提起訴訟到終局確定,程序複雜,時間也較久,花費之訴訟費用也較多,不若此條規定之經濟迅速。本票執票人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規定,向本票付款地之法院聲請裁定,其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書,得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聲請法院(民事執行處)對裁定書所載之發票人為強制執行。


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固可促進本票之流通,用最經濟迅速之方式求償,而不須經過複雜之訴訟程序(參票據法第123條立法理由),立意雖佳,但本票以發票人為付款人,接受本票之前,仍須考量發票人之資力及信用,方為上策。特別注意的是,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僅適用於發票人,發票人以外之其他人並不適用。


 


服務項目:專業土地諮詢、重劃土地買賣、道路用地買賣、重劃土地買賣、代書業務處理、容積移轉買賣、日據土地辦理、日據繼承處理、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疑難處理、繼承土地找尋、困難案件處理、土地繼承辦理、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文山老泉里、五股新市鎮、關渡平原、社子島土地、捷運A7站、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新莊塭仔圳、河川用地、各種土地相關業務。土地e部落 http:// 178888.3cc.cc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土地開發好好玩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