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免課徵贈與稅,仍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稅務新聞-遺產及贈與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6第款規定,配偶間相互贈與之財產,免徵贈與稅。且同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或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或繼承人之配偶,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故贈與人若於贈與事實發生後二年內過世,該贈與之財產仍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課稅。


前述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之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前,若已向稽徵機關申請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者,屬已申報贈與稅案件,而繼承人漏未將該筆財產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除補稅外免予處罰;惟該死亡前已贈與之財產如未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而繼承人又漏未將該贈與之財產併入遺產總額申報,即屬漏報,除補徵遺產稅外,另依同法第45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應將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據實申報,以免被補稅送罰。


 


服務項目:專業土地諮詢、重劃土地買賣、道路用地買賣、重劃土地買賣、代書業務處理、容積移轉買賣、日據土地辦理、日據繼承處理、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疑難處理、繼承土地找尋、困難案件處理、土地繼承辦理、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文山老泉里、五股新市鎮、關渡平原、社子島土地、捷運A7站、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新莊塭仔圳、河川用地、各種土地相關業務。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土地開發好好玩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