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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祭祀公業協會


(02)2542-6113 #16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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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祭祀公業協會理事長  劉建輝編


祭祀公業係由人與獨立財產所構成,而獨立財產係為祭祀財產之公共土地,另人的部份則有享祀人、設立人、派下員、管理人。祭祀公業時有「大公」、「小公」之分,享祀人之子孫均為派下員者是謂「大公」。設立人之子孫係為派下員者謂「小公」。在台灣早期有「嘗」、「祖嘗」、「祖公烝」、「公嘗」、「百世祀業」、「公山」、「公田」、「大公田」等不同之稱謂均為祭祀公業。其土地登記的權屬五花八門,如「祭祀公業劉毅齋、祭祀公業劉同記」以享祀人之名或號為依準。如「陳姓大宗祠德星堂」以宗族之宗祠名義為依準。如「林本源祭祀公業」以合併兩家之家號為依準。按祭祀公業各家族均擁有龐大祀產及派下人數眾多,自應設立管理機構,制定管理職責納入規約條文,妥善保存公業之產業。


祭祀公業之構成,係設立人為祭祀祖先為目的,所購置或設立之獨立財產,構成祭祀公業須有三大要件,一是「人的部份」如:享祀人、設立人、派下員、管理人。二是「物的部份」如:不動產、收益之獨立財產。三是「鬮分書的部份」如:組織規約、立鬮分書、立契等書面。遵定祭祀公業構成三大要件。


一、人的部份


(1)享祀人:祭祀公業所奉祀之人。多為設立人之尊長或先祖,在台灣少部份亦有設立崇敬奉祀而非其祖先之人的祭祀公業(如:三官大帝、福德爺…)。


(2)設立人:祭祀公業既以祭祀祖先為目的而設立,自須有設立人之存在。而設立人則是提出財產設立祭祀公業之人。


(3)派下員:祭祀公業之設立人及繼承其派下權之人,其分類如下。


派下全員: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自設立起至目前止之全體派下員。


派下現員: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目前仍存在之派下員。


(4)管理人:則是受任管理祭祀公業財產及宗務之人,通常選任派下員擔任為依則,但亦有選任派下以外之人為管理人。


二、物的部份


按祭祀公業財產,係指不動產、動產、股票、債券收益之意。此類祭祀公業的獨立財產,總稱「公同共有」其財產應屬全體派下員,但此項獨立財產與派下子孫個別財產完全不相干、不牽涉。


三、鬮分契書的部份


按祭祀公業的設立當初在習慣上其具有團體之性質,如享祀人死亡之後在遺產中抽出作為祀產,由子孫連署作「鬮分字」為公業設立之字據或是早已分家財異居之子孫以平均或不同比例出資作為祀產,由出資人連署作成「合約字」為公業設立定其權力之字據。此等重要字據或記載祭祀公業的沿革,均可成為今申報清理祭祀公業憑證。


第二節、祭祀公業產權種類


一、公同共有


數人基於公同關係共有土地,無應有部份,而共有一物土地所有權者為「公同共有」。係指依法律或契約定之,除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物如要處分及其他權利之行使,應得依規約(章程)定之。


無規約或規約未定者須經公同共有全體人過半數之同意。按民法829規定:「在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


(1)法律之規定:依民法1151條規定;未分割前之遺產屬於各繼承人全體公同共有。


(2)契約之規定:如祭祀公業組織規約有定之公同共有關係之形成或其合約()書合夥人依據其合夥契約所形成之公同共有關係。


二、分別共有


共有權人按其應有持分部份對於一物土地享有所有權者,謂之「分別共有」依民法817條規定;數人按其應有持分部份,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各共有人之應有持分部份不明確者,推定其為均分。各分別共有人按其應有持分部份之比例者,對於共有土地之全部享有使用,收益權力,其應得部份得由各共有人自由處分。


三、財團法人


財團法人祭祀公業是以捐獻祠產為共礎,會員制度以出資年會費,會員生有男子時於祭祖大典或會員大會時經報核備後,成為正式會員。


財團法人祭祀公業以祭祀先祖為目的所設立,惟其財產、不動產不能隨意出售,須受制行政機關監督,基所捐助財產及收益,孳息,以辦理收益事務如:敬老、獎學、捐助、福利等公益活動,如公業解散時會員無能力分配剩餘財產之權力,剩餘財產歸屬事務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機關自治團體。


其新設立財團法人祭祀公業主管機關有二:


(1)設立許可機關:祭祀公業屬民政業務,故申請成立應先向該公業所在地之直轄市、縣()政府民政單位申請。經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者,發給登記證書。


(2)向法院辦理登記:祭祀公業取得法人設立許可之證明後,再持向公業所在地之管轄地方法院申請「法人登記」。


第二章、祭祀公業管理職權與祭典


第一節、管理與職權


祭祀公業不僅是為派下謀求利益,公業的祀產收益須妥善保存利用防止損失,自應有設立管理機關的架構,祭祀公業管理委員會掌握該公業未來的管理運作,關係到能否存續經營發展或面臨解散命運,將查驗管理委員會各諸公委員的責任及能力。祭祀公業管理職權應納入規約條文,制定管理與職權。


一、派下員大會職權


(1) 祭祀公業之最高意思機關,以全體派下員組織設之,每年至少召開派下員大會一次,由管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管理人拒不召開時,得經五分之一以上派下現員推舉一人報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開之。派下員大會須有全體派下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派下員大會職權如:(1)議決章程(規約)之訂定及變更;(2)選舉及罷免管理人、監察人;(3)議決管理人、監察人之工作報告;(4)議決管理人擬訂之年度預算書、決算書、業務計劃書及業務執行報告書;(5)議決財產處分及設定負擔;(6)其他與派下員權利義務有關事項。派下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若以同意書方式者,應取得派下現員二分之一以上書面之同意。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派下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超過四分之三之同意,若以同意書方式者,應取得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1)章程之訂定及變更;(2)財產之處分及設定負擔;(3)解散。若派下員無法親自出席派下員大會者,可以出具委託書方式,委託本公業其他派下員代行權利及義務。為避免爭執,持委託書不得委託他姓者,除法定代理人例外,且以一人委託一人為限,且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否則大會會議無效。


(2) 派下代表大會係指代替派下員大會之議決機關(代表制),應依規約或慣例設立之。此系代表制的祭祀公業可能派下員眾多,舉行派下員大會困難度很高,所以用代表方式,由各房推出代表或規約規定以代表方式組成派下代表大會,代表派下員大會行使職權。


二、管理人職權


祭祀公業之管理方式,通常可分為專注管理與輪流管理。管理人資格,習慣上尚無任何限制,一般以選任派下員擔任管理人為原則,但選任派下員以外之擔任管理人亦屬有效。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後,如該祭祀公業申報時無管理人者,應自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內選任管理人,並報公所備查。祭祀公業管理人之選任除規約另有規定外,如召開派下現員大會,以過半數出席過半數之議決通過者外,亦可直接經派下現員過半數之書面同意為之。新選任管理人任期應由派下現員大會之日起算。管理人變動時,應由新管理人檢附証明文件,向公所申請備查,無需公告。管理人之選任及備查事項,有異議者,應逕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如是管理人有違法或失職等情事,得經派下員大會投票罷免之,應有全體派下現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贊成票通過罷免案。如是祭祀公業法人管理人變動者,應檢具選任證明文件,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管理人並無處分公業土地財產之權利,除非派下現員法定之人數及管理委員會充份授權得須符合處分規定。


(1) 召開派下員大會及聯席會議。


(2) 執行派下員大會暨聯席會議之決議案,及授權事宜。


(3) 管理祖廟、祖墳、業產、掌握財務、司理祭祀。


(4) 舉辦社會公益及派下員福利事業。


(5) 關於年度業務計劃與執行,財務預算與決算之擬議事項。


(6) 執行章程(規約)所規定任務。


三、監察人職權


祭祀公業及祭祀公業法人得設監察人及其產生方式與職責,由派下現員中選任,監察公業業務之執行。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後,祭祀公業設有監察人者,應自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內選任監察人,並報公所備查。祭祀公業監察人之選任,除規約另有規定或經派下員大會議決通過者外,應經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監察人之選任及備查事項,有異議者,應逕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如是監察人有違法或失職等情事,得經派下員大會投票罷免之,應有全體派下現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贊成通過罷免案。如是祭祀公業法人監察人變動者,應檢具選任證明文件,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監察人乃祭祀公業之監督機關,待隨時查核業務執行情形及財務等帳冊文件稽核,並對管理人提出之各種表冊、計劃負有監督責任,並將結果得向派下員大會報告。


(1) 監察人得有獨行使監查權,隨時檢查公業之事務、財產狀況,除查察帳冊文件外,得請管理人報告業務情形及執行狀況。


(2) 監察人每次對前項之檢查,除應作成記錄送監事會存案外,必要時得請求監事主席(常務監事)召開臨時會議。


(3) 監察人對前項檢查,如有發生困難或阻礙時,應通過監事會處理。


四、管理委員會職權


祭祀公業管理委員會須設委員若干人,由各房自行推選代表或各房派下員以無記名連記法選制代表充之(各房名額均等)。其組織分別設有:總務組、會計組、財務組、禮儀組或…等,均由委員中互選擔任,各秉承管理人之命令分別負責掌理組務。


(1)總務組:掌理文書記錄、契據、動產、不動產、保管公業圖記、印章、事務計劃、族譜之編修,及不屬他組之事務。


(2)會計組:主承收支預算、決算、出納憑據,一切會計事務。


(3)財務組:掌理金錢出納、主辦收租、納稅等事務。


(4)禮儀組:主辦祭祀、典禮、褒揚、保修祖廟及祖墳事項。


第二節、奉祀祭祖大典禮儀


崇拜祖先乃漢民族受儒家倫常觀念長期薰陶下之思想,祭祖寓有慎終追遠之義,以為祖宗長佑子孫賢,但亦有懲罰子孫之權柄,子孫則以祭祀表達其孝道,希望祖先能永護子孫。台灣的祭祖大典有相同而有其不相同,淵源來自中國大陸地方風俗習慣而異,大致分為三種:()春、秋(春冬)祭祖大典。()祖先忌辰日。()年祭。


一、春、秋(春、冬)祭祀


此類祭祀大典大扺在該祭祀公業之祠堂(祖厝、公厝)舉行之,其禮儀方式分有「三獻禮」及「一般獻禮」,二者祭祀大典儀節規模皆然不同屈別之大,非觀禮者以筆墨形容表達,所謂「三獻禮」是帝王儀式祭祖大典,儀節分有糾儀者,正獻者、分獻者、陪祭者,行三次獻禮、肅立宣讀祖訓、恭讀祝文,欽福受?,望燎、闔扉、禮成、撤班等等程式祭祀大典是非常隆重莊嚴,所動用人員之多必經慎重挑選,能擔此任務參與者皆都虔誠恭敬來參加祭祀大典。當祭祖儀式將進行前5分鐘,各執事禮生等皆仿古代身穿長衫馬掛,手提爐、金瓜搥、傘、扇於東、西側分班兩排就定位置,由通贊禮生宣讀祭祖典禮開始,鼓、鐘齊鳴持續一分鐘,震憾現場人心。「鼓初巖、鼓再巖、鼓三巖」儀節次序啟幕其內容莊嚴肅穆的鼓、鐘聲再度引起全場的參禮者肅然起敬的心境,榮耀能來參與這嚴肅的祭祖大典,仿如古代皇宮祭祖大典的儀節動作,執事者各司其職,皆受家族之長者擔任糾儀者監督糾正各祭祀儀節的正確性,除孔廟的祭祀大典才會如此舉行,而一般宗祠要如此隆重舉行實有困難,再加上祖德的意識日漸淡薄,民間宗祠舉行三獻禮祭祖大典儀節者已經寥寥不多,筆者曾多次代表台灣祭祀公業協會受邀觀禮各姓氏祭祀公業祭祖大典,如前總統陳水扁家鄉台南宮田鄉陳鳥祭祖及台北舜帝廟陳姓大宗祠德星堂、大同公司家族林東山堂財團法人…等皆遵循古代祭祖禮儀,期待祭祀公業及財團法人宗姓宗廟管理人共同推動建立優良祭祀禮儀規範,皆能以如此隆重慎重的祭祖大典儀節,以慰自己的先祖,也能帶動年輕一輩的參與,有助薪火相傳萬世傳承,促進全民發揚祖德永懷親恩,共同建立和諧的家族,造福於社會國家。


二、祖先忌辰日


此類祭祀享祀人、設立人死亡之忌日,大抵由管理委員會承辦。


三、年祭


此類通常依習俗有清明節、端午節、中元節(普渡)、冬至、除夕等,執行者大抵由管理委員會承辦。(亦有由房份輪流值東執行者,其費用支出,通常由公業管理委員會依照慣例開銷之)


四、綜上所述


眾知祭祀公業是尋根溯源文化遺產,可惜今日的工商高科技社會,此種祭祀儀節及族譜撰修,隨著老年人的淍零而被燒化消失,年輕一代不重視,而對祖先的記憶一代不如一代,等到物質生活滿足了,方想要來追求失憶中祖德精神,要來認識族譜蔚風時,方恨晚了一些。


以上資訊引用 @ 台灣祭祀公業協會


 



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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