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營業代理人者,應由營業代理人代為辦理結算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營業代理人者,其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應依所得稅法規定由營業代理人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國內甲公司接受國外A廠商委託,代理國外A廠商在臺採購及銷售電子產品,並代為開立發票及代收代付貨款。因國外A廠商有所得稅法第8條第9款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業之盈餘,核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法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又國外A廠商在臺業務係由國內甲公司代理經營,依所得稅法第10條規定,甲公司為A廠商之營業代理人,應就A廠商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代理申報並負納稅義務。

該局提醒外國營利事業在臺營業代理人,應依法代理該外國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漏未申報,儘快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李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
521)
發布單位:內湖稽徵所


 


買賣區域:新莊塭仔圳、林口特定區、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台北港特定區、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江子翠重劃區、板橋浮洲地區、淡水新市鎮、中和彈藥庫、三重高速公路北側、樹林堤防新生地、新莊知識產業園區。


服務項目:土地買賣土地、重劃土地買賣、買賣重劃土地、區段徵收土地、日據繼承土地、收購道路用地、容積移轉辦理、公同共有處理、整合土地辦理、疑難土地處理、困難案件處理、地籍清理辦理、祭祀公業處理、畸零土地買賣、共有土地處理、河川用地買賣、各種土地相關業務。


土地e部落 http:// 178888.3cc.cc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土地開發好好玩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