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區內土地,建築基地面臨綠地可否建築應依建築法規定辦理


內政部七十二年八月十六日台(七二)內地字第一七三八五八號函


查建築基地與建築線應相連接,係建築法第四十二條明文規定,其連接部分之最小寬度由省(市)主管建築機關統一規定。若其周圍有廣場或永久性空地(如公園、綠地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安全無礙者,其寬度不受限制。本件如何指定建築線受理申請建築乙節,應依建築法有關規定由該管縣市政府逕為認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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