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有建築物之法定空地經重劃後仍分配予同一所有權人者該土地不得重覆申請建築使用


內政部六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台(六七)內地字第二一八四七號函


關於「依法請頒建築執照所留設之法定空地,經重劃公告確定後,將此等法定空地分配進入他人所有之同期重劃後所分配之其他土地內」能否視為其原有土地並提出建築申請乙案,按本部六十六年四月六日台(六六)內地字第七二五六ΟΟ號函規定,應僅指原土地於重劃後分配予其他所有權人者,如土地於重劃前後雖土地分合交換變更,但仍屬同一所有權人所有者,其原有建築物法定空地部份仍不得重覆使用申請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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