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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扣除債務,須明確證明


南區國稅局20日表示,私人債務依稅法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但必須提出明確的資金借貸資料,否則國稅局會認為是以虛假債務做逃漏稅之實,不但最後仍然調整補稅,還要補繳利息。


南區國稅局指出,由於法院對於民事庭中債權人要求核發支付命令,並未經過調查,因此若以法院開出的「支付命令」,作為債權憑證,在證據力上並不夠,繼承人必須提出更明確的支付憑證比如資金流程,或者其他借貸文件,才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


國稅局舉例甲君於9592死亡,經核定遺產總額8,000萬元,遺產淨額4,000萬元,應納稅額1,336餘萬元,繼承人雖主張甲君於928月間向乙君借款1,000萬元,並提出乙君向地方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用以證明其與被繼承人間確有債權債務關係,但卻無法提供借貸資金流程資料。


繼承人以甲君死亡前,還有1,000未清償債務為由,要求應從遺產總額中扣除1,000萬元,向國稅局申請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經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作後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稅官表示,民間私人間債務可由遺產總額中扣除,但繼承人必須明確提出資料,包括債權人當初提供資金的相關證明,比如定存解約或者提示帳戶間匯款資料,以上述案件,如果只憑法院開出的支付命令就讓甲君遺產總額扣除1,000萬元,將可讓繼承人因此少繳400萬元遺產稅,未免國稅短徵,因此才會嚴格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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