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一條 本細則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條例第八條所定公告,於直轄市、縣(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三十日內為之,並將公告地點及日期刊登當地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三日。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第三條 更新地區之劃定及都市更新計畫之擬定或變更,由上級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逕為辦理時,其未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或變更者,送該上級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交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依前條規定公告實施之。

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未依前項規定之期限公告實施者,上級主管機關得代為公告實施之。

第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或同意其他機關(構)為實施者時,應規定期限令其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

前項實施者逾期且經催告仍未報核者,各該主管機關得另行辦理委託或同意其他機關(構)為實施者。

第五條 更新單元之劃定,應考量原有社會、經濟關係及人文特色之維繫、整體再發展目標之促進、更新處理方式之一致性、公共設施負擔之公平性及土地權利整合之易行性等因素。

實施者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時,應以一完整之計畫街廓為原則。但因計畫街廓過大或其他特殊因素確難一次辦理者,得由實施者自行依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擬具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並於計畫中適當劃分之。

前項實施者自行擬具或變更之都市更新計畫,應申請該管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條所定程序辦理。

第六條 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舉辦公聽會時,應邀請有關機關、學者專家及當地居民代表參加,並通知更新單元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及其他權利關係人參加。

前項公聽會之日期及地點,於十日前刊登當地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三日,並張貼於當地村(里)辦公處之公告牌。

第七條 公聽會程序之進行,應公開以言詞為之。

第八條 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定事業概要,應參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所列事項摘要表明之。

第九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十條或第十一條規定申請核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案件後,先審查其申請書件是否完備,其不合規定者,通知申請人於六十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其符合規定或已補正完竣者,應自申請案件收件日或補正完竣之日起六十日內,完成審查並將結果通知申請人。但情形特殊者,得延長其審查期限,以六十日為限。

申請人對於前項審查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提請覆議,以一次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或調處有關爭議時,認有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作技術性諮商之必要者,於徵得實施者同意後,由其負擔技術性諮商之相關費用。

第十一條 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辦理三十日公開展覽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公開展覽日期及地點,刊登當地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三日,並張貼於當地村(里)辦公處之公告牌。

人民或團體於前項公開展覽期間內提出書面意見者,以意見書送達或郵戳日期為準。

第十二條 本條例第二十條所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擬定或變更,僅涉及主要計畫局部性之修正不違背其原規劃意旨者,應符合下列情形:

一、除 八公尺 以下計畫道路外,其他各項公共設施用地之總面積不減少者。

二、各種土地使用分區之面積不增加,且不影響其原有機能者。

第十三條 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五款及第七款至第九款所定圖說,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

第十四條 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十六款所稱相關單位配合辦理事項,指相關單位依本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配合負擔都市更新地區內之公共設施興修費用、配合興修更新地區範圍外必要之關聯性公共設施及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實施者,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之同意,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土地及合法建築物之權利證明文件:

(一)地籍圖謄本。
(二)土地登記簿謄本。

(三)建物登記簿謄本或合法建物證明。

二、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出具之同意書。

前項第一款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建物登記簿謄本之有效期限,以登記機關核發之日起三個月為限。

第十六條 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定公告,應將公告地點刊登當地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三日,並張貼於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及當地村(里)辦公處之公告牌。

第十七條 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命令拆除、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繳納費用、第三十一條第三項領取補償現金及差額價金、第四項繳納差額價金、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命令拆除、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及第六十條繳納罰鍰之期限,均以三十日為限。

第十八條 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定限期催告、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依限繳納及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規定,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所定限期催告辦理之期限,以三個月為限。

第十九條 以信託方式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其計畫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為國有者,應以中華民國為信託之委託人及受益人;為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者,應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為信託之委託人及受益人。

第二十條 公有土地及建築物以信託方式辦理更新時,各該管理機關應與信託機構簽訂信託契約。

前項信託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之名稱及住所。
二、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及權利範圍。

三、信託目的。

四、信託關係存續期間。

五、信託證明文件。

六、信託財產之移轉及登記。

七、信託財產之經營管理及運用方法。

八、信託機構財源籌措方式。

九、各項費用之支付方式。

十、信託收益之收取方式。

十一、信託報酬之支付方式。

十二、信託機構之責任。

十三、信託事務之查核方式。

十四、修繕準備及償還債務準備之提撥。

十五、信託契約變更、解除及終止事由。

十六、信託關係消滅後信託財產之交付及債務之清償。

十七、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所稱更新期間,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發布實施後,都市更新事業實際施工期間;所定土地無法使用,以重建或整建方式實施更新者為限。

前項更新期間及土地無法使用,由實施者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後,轉送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辦理地價稅之減免。

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但書所定未依計畫進度完成更新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後,送請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課徵地價稅。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款所定更新後地價稅之減徵,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認定之更新期間截止日之次年起,二年內地價稅之減徵;所定更新後房屋稅之減徵,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認定之更新期間截止日之次月起,二年內房屋稅之減徵。

第二十三條 更新地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依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減免稅捐時,應由實施者列冊,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辦理;減免原因消滅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三項所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之人員,指辦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受益憑證之募集及發行,或對於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之運用提供研究、分析、建議,或執行買賣決策及內部稽核之相關業務人員。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不動產投資開發專業公司,係指經營下列業務之一之公司:

一、都市更新業務。

二、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務。

三、工業廠房開發租售業務。

四、特定專用區開發業務。

五、投資興建公共建設業務。

六、新市鎮或新社區開發業務。

七、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代辦業務。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第五十五條所定之定期檢查,至少每六個月應實施一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要求實施者提供有關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執行情形之詳細報告資料。

第二十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限期令實施者改善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實施者:

一、缺失之具體事實。

二、改善缺失之期限。

三、改善後應達到之標準。

四、逾期不改善之處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審酌所發生缺失對都市更新事業之影響程度及實施者之改善能力,訂定適當之改善期限。

第二十八條 實施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限期改善後,屆期未改善或改善無效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同條項規定勒令實施者停止營運、限期清理,並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實施者:

一、勒令停止營運之理由。

二、停止營運之日期。

三、限期清理完成之期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審酌都市更新事業之繁雜程度及實施者之清理能力,訂定適當之清理完成期限。

第二十九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派員監管或代管時,得指派適當機關(構)或人員為監管人或代管人,執行監管或代管任務。

監管人或代管人為執行前項任務,得遴選人員、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派員或調派其他機關(構)人員,組成監管小組或代管小組。

第三十條 實施者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監管或代管處分後,對監管人或代管人執行職務所為之處置,應密切配合,對於監管人或代管人所為之有關詢問,有據實答覆之義務。

第三十一條 監管人之任務如下:

一、監督及輔導實施者恢復依原核定之章程、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繼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二、監督及輔導實施者改善業務,並協助恢復正常營運。

三、監督及輔導事業及財務嚴重缺失之改善。

四、監督實施者相關資產、權狀、憑證、合約及權利證書之控管。

五、監督及輔導都市更新事業之清理。

六、其他有關監管事項。

第三十二條 代管人之任務如下:

一、代為恢復依原核定之章程、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繼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二、代為改善業務,並恢復正常營運。

三、代為改善事業及財務之嚴重缺失。

四、代為控管實施者相關資產、權狀、憑證、合約及權利證書。

五、代為執行都市更新事業之清理。

六、其他有關代管事項。

第三十三條 監管人或代管人得委聘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員協助處理有關事項。

第三十四條 因執行監管或代管任務所發生之費用,由實施者負擔。

第三十五條 受監管或代管之實施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監管人或代管人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終止監管或代管:

一、已恢復依照原經核定之章程、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繼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

二、已具體改善業務,並恢復正常營運者。

三、已具體改善事業及財務之嚴重缺失,並能維持健全營運者。

第三十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撤銷實施者之更新核准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實施者及主管稅捐稽徵機關:

一、不遵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限期改善或停止營運、限期清理命令之具體事實。

二、撤銷更新核准之日期。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第五十七條所定竣工書圖,包括下列資料:

一、重建區段內建築物竣工平面、立面書圖及照片。

二、整建或維護區段內建築物改建、修建、維護或充實設備之竣工平面、立面書圖及照片。

三、公共設施興修或改善之竣工書圖及照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第五十七條所定更新成果報告,包括下列資料:

一、更新前後公共設施興修或改善成果差異分析報告。

二、更新前後建築物重建、整建或維護成果差異分析報告。

三、原住戶拆遷安置成果報告。

四、權利變換有關分配結果清冊。

五、財務結算成果報告。

六、後續管理維護之計畫。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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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回區段徵收抵價地之地價,高於繼承時之公告現值,前次移轉現值可否從高認定


領回區段徵收抵價地之地價,高於繼承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者,繼承人之前次移轉現值可從高認定。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因繼承取得之土地再行移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係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準。但繼承前依土地稅法第30條之13款規定領回區段徵收抵價地之地價,高於繼承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時,可從高認定。


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歡迎撥打稅務局(052224371分機231-233261服務電話洽詢。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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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公設比?


一般而言,你所買的房子權狀中所載明的坪數包括了3部份:


(1)主建物;(2)附屬建物;(3)共同使用部份。其中公共設施就是共


同使用的部分。公共設施坪數占每戶總坪數的比率也就是所謂的公設比。因此公共設施越多,代表公設比越高,你所能使用的房子室內面積


就越少(實際居住面積=權狀坪數-公設坪數)。


但所謂合理的公設比並沒有一定的標準,且因房子的樓層、建築結構及使用用途而有很大的不同,一般建議如下:


合理的公設比


房子種類              公設比


5樓公寓              10%~12%


7樓電梯住宅            15%~18%


12到20樓的住宅大廈       20%~25%


包含開放空間的大廈或社區      30%~40%


公設比計算公式


持有公共設施坪數÷總坪數(權狀坪數)×100%


公設又可分為「大公」及「小公」。「大公」泛指全體住戶所共同分攤的公共設施,包括庭院、樓梯間、地下避難室、運動與遊樂設施、水


電設備等;「小公」則指樓層的住戶所分攤的公共設施,如電梯間、走道等。


房子的公共設施就像是汽車的豪華配備,當你手中的資金不是很充裕時,可以不必去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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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問答


Q:區段徵收之定義?


A:政府為興辦特定目的事業之需要,依法將某一劃定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全部予以徵收,並重新加以整理規劃開發後,除公共設施需用之土地由政府直接支配使用外,其餘可建築土地部份由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部份供作開發目的之使用,以促進該地區土地利用,並達到地利共享之終極目標,確為促進都市建設發展之有效措施。


Q:何謂抵價地?  


A:政府機關於辦理區段徵收時,對於應發給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之補償地價,經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之申請,得不發給現金補償,而改按其應領補償地價與區段徵收補償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領之權利價值,以開發後之可供建築土地折算抵付,該抵付補償費之可供建築土地稱為抵價地。


Q: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設定有地上權者


1)其權利價值如何計算?


2)土地所有權人如何申領抵價地或補償地價?


A  地上權權利價值之計算


土地登記簿載明權利價值者,依其權利價值。土地登記簿未載明權利價值者,由土地所有權人與地上權人自行協議。若協議不成立因屬私權爭執宜循司法途逕解決。


土地所有權人申領抵價地者


其地上權須自行處理完竣,檢附同意塗銷地上權之證明文件附案憑辦。如地上權人有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情事(即地上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地上權人)者,得將地上權權利價值或地上權設定面積之徵收補償費予以提存,附具提存書辦理。


土地所有權人領取補償地價者:應檢附同意塗銷地上權之證明文件憑辦;或由地政機關就其權利價值代為清償。若地上權設定範圍僅限於被徵收土地之部份者,得就被徵收土地面積扣除地上權設定範圍後之地價先行發放給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


Q:辦理區段徵收之法令依據及目的?  


A:目前辦理區段徵收之法令依據,主要為土地徵收條例及區段徵收辦法,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為區段徵收:


1)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


2)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衛生、交通之需要或促進土地之合理使用實施更新者。


3)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或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者。


4)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者。


5)農村社區為加強公共設施、改善公共衛生之需要或配合農業發展之規劃實施更新者。


6)其他依法得為區段徵收者。


至其他依法得為區段徵收者有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新市鎮開發條例、發展觀光條例、大眾捷運法、都市更新條例、國民住宅條例、都市計畫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Q:抵價地總面積是多少?


A:抵價地總面積須由需用土地人考量各地區特性、開發目的、開發總費用、公共設施用地比例、土地使用強度、土地所有權人受益程度及實際發展狀況等因素決定。依現行法令規定,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Q: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有 


1)地役權或永佃權者


2)抵押權或典權者,或


3)登載有限制登記者,其所有權人如何申請領回抵價地或地價補償費?  


 A 土地所有權人申領抵價地者


1)應檢附同意塗銷地役權或永佃權人之證明文件,在區段徵收公告期間內以書面提出申請。


2)應檢附抵押權或典權己清償、回贖或同意塗銷之證明文件,在區段徵收公告期間內以書面提出申請。


3)應檢附法院塗銷限制登記之囑託書或預告登記權利人同意塗銷之文件,或限制登記確己塗銷之證明文件,在區段徵收公告期間內以書面提出申請。


4)原土地所有權及抵押權或典權人得申請於發給之抵價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申請時並應提出同意塗銷原有土地抵押權或典權之證明文件。


土地所有權人申領地價補償費者


1)應檢附同意塗銷地役權或永佃權人之證明文件或由地政機關依其權利價值在應發放之地價補償費範圍內代為清償。


2)應檢附抵押權或典權己清償、回贖或同意塗銷之證明文件,或由地政機關依其權利價值在應發放之地價補費範圍內代為清償。抵押權人亦得提具債權憑證、他項權利證明書及設定契約書單獨申請之。


3)應檢附法院塗銷限制登記之囑託書或預告登記權利人同意塗銷之文件或限制登記確己塗銷之證明文件申請之。


Q:區段徵收土地、建築或農作改良物補償費,其所有權人逾期不領取應如何處理?  


A:徵收機關發給補償地價及補償費遇有應受補償人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時,得將款額存入專戶保管,並通知應受補償人。徵收補償費存入專戶後,應受補償人如要領取,須檢具有關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審核無誤後填具領款單或開立支票交應受補償人向保管處所具領;應受補償人自通知送達之日起逾十五年未領取之徵收補償費,歸屬國庫。



Q:徵收機關於選定區段徵收地區後,是否可進入區內勘查或測量如有損失時如何補償?  


A:區段徵收地區選定後,徵收機關於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者後,得進入區內勘查或測量。其必須遷移或除去該土地上障礙物時,應事先通知其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因而遭受之損失,應給予適當的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議之。


Q:辦理區段徵收前,主管機關可否禁止興建房屋等事項期間有多久? 


A 區段徵收地區選定後,主管機關在正式辦理區段徵收前,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等事項。禁止期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Q:區段徵收之公告期間有多久?在何處公告? 


A:徵收公告期間為三十日。上述公告應附具徵收土地圖說,公告地點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之公告處所及被徵收土地之所在地。


Q:區段徵收土地享有那些稅賦減免規定? 


A:(1)區段徵收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無論以現金補償其地價或申領抵價地,均免徵土地增值稅。


其申請領回抵價地嗣因未達最小建築單位面積而領取現金補償者,亦免徵其土地增值稅。


2)區段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增百分之四十。


3)區段徵收之土地於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減半徵收二年。


Q:區段徵收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地價如何補償?  


A:區段徵收土地地價補償,是按徵收公告期滿次日起第十五日之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


但土地所有權人可就


(一)領取現金補償地價,或(二)不領取現金補償地價,而於徵收公告期間內以書面申請發給徵收後之可建築土地折算抵付。


Q:區段徵收土地補償費應於何時發給? 


A:(1)原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區段徵收期間內以書面申請發給抵價地者,應於區段徵收公告期間屆滿後十五日內發給補償地價。


2)原土地所有權人於區段徵收公告期間內申請領回抵價地,經核定發給抵價地者,視為地價補償完竣;其因證件不齊全且未依通知期限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經核定不發給抵價地者,應於核定不發給抵價地之日起十五日內,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3)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領回抵價地,經核定發給抵價地後,因其得領回面積未達最小建築單位面積,經通知限期提出申請合併,但未於規定期間內申請者,應於規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Q:區段徵收範圍內 


1)私有土地所有權人、


2)祭祀公業、神明會及寺廟土地所有權人,如何領取補償地價?  


A:私有土地所有權人領取補償地價


由徵收當時土地登記簿上記載之所有權人攜帶其本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土地所有權狀等親自申辦,若因故無法親自領取,可出具委託書、印鑑證明,委託他人代為申辦。受託人並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祭祀公業、神明會及寺廟土地所有權人領取補償地價


由徵收當時土地登記簿上記載之管理人攜帶其本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土地所有權狀、切結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等代表申辦。


Q:被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繼承登記,其徵收補償費應如何領取? 


A:土地所有權人死亡,其全體繼承人領取補償費時應依民法相關規定製作繼承系統表,並檢具完備之繼承資料送經地政處審核無誤後,即可核發補償費予繼承人;如繼承人無法全體會同時,可參照土地徵收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檢附完備之繼承資料由會同辦理之繼承人按其應繼分領取補償費。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土地開發總隊


 


服務項目:專業土地諮詢、重劃土地買賣、道路用地買賣、重劃土地買賣、代書業務處理、容積移轉買賣、日據土地辦理、日據繼承處理、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疑難處理、繼承土地找尋、困難案件處理、土地繼承辦理、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文山老泉里、五股新市鎮、關渡平原、社子島土地、捷運A7站、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新莊塭仔圳、河川用地、各種土地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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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土地享有那些稅賦減免規定?


1.區段徵收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無論以現金補償其地價或申領抵價地,均免徵土地增值稅。其申請領回抵價地嗣因未達最小建築單位面積而領取現金補償者,亦免徵其土地增值稅。




2.區段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



3.
區段徵收之土地於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減半徵收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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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與不動產移轉皆應報繳契稅


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未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沒有建築物所有權狀,所以很多民眾以為於房屋買賣時,只要買賣雙方私下簽立房屋買賣讓渡書,即表示買賣完成,殊不知未立公定契約書報繳契稅,已違反契稅條例之規定,無法申辦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均應申報繳納契稅。故不動產-房屋不論其為合法房屋、抑或是未合法房屋均屬契稅課徵範圍。稅務局還特別說明,契稅條例第16條明定,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且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須俟報繳契稅後,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始得以變更為買受人名義。


不動產移轉勿忘申報契稅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納稅人因不動產移轉而取得建物所有權者,應於契約訂立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稽徵機關申報契稅,其契稅申報起算日計算,分述如次:


一、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二、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其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


三、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以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四、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五、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三十日為申報起算日。


該局同時表示,您如仍有其他疑問,可利用該局服務電話:0800536969有專人服務解答。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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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之贈與,是否得免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申報遺產稅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之贈與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申報,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再最近查核遺產稅時,發現被繼承人某君於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鉅額資金予其配偶並轉存定期存款,而其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漏報該等生前所贈與應視為遺產之財產,應予補稅處罰。


該局表示,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應申報之遺產,除被繼承人死亡時現有之財產外,依規定應包括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前述親屬之配偶等之財產,均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須併入其遺產總額中申報遺產稅。若未將上列視為遺產之財產申報,除補稅外,並加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查緝逃漏稅未稅捐稽徵機關持續性之工作,其目的在促使納稅義務人依法誠實申報納稅,以遏止逃漏稅,維護租稅公平與正義,同時,賦稅署亦籲請繼承人如有漏被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內視為遺產之財產,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在未被檢舉或被查獲前,儘快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因被查獲而受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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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尾房地產看漲,高鐵站週邊,至少漲2


可望104年營運 房仲市場增溫


〔自由時報記者林國賢/虎尾報導〕高鐵局長朱旭十七日南下雲林宣佈高鐵雲林站於一四年營運,立即帶動週邊房地產行情,這幾天市場詢問度熱絡,房仲業者看好虎尾未來房地產行情會至少上揚二成,一旦車站動工將啟動慶祝行情。


結合現有商圈 行情可期


左鄰右舍不動產仲介經紀公司總經理黃俊欽表示,高鐵特定區具腹地廣,能與虎尾目前商圈連結,交通網絡已完成規劃等優勢,原就是雲林縣發展的明日之星,過去因為雲林站設置不確定,近幾年呈現有行無市的情況,一旦這項不確定因素消除,實質交易會大量增加。


黃俊欽說,目前特定區及週邊土地交易行情住宅區每坪約三點五萬到五萬元,商業區則六至七萬元左右,依據以往高鐵站週邊的土地漲跌情況經驗來看,週邊土地應有二成以上漲幅,若政府能夠讓特定區與虎尾現有商圈完美結合,未來行情可期。


至於虎尾市區的房地產也可望同時受惠上揚,至於漲幅與未來交易情況,必須視兩個區塊能否相輔相成,彼此受利,一旦失去平衡,將不利現有市區發展。


高鐵站動工後 交易熱潮


據了解,目前虎尾特定區及週邊區域有四個建案興建中或是已完成,總價依地坪、建坪及建材不同,三層樓透天厝約在五百萬元至一千二百多萬元間,預計今年至少還會有二個建案推出,加入市場競爭行列。


房產界人士認為,高鐵設置已有多次「狼來了」情況,真正交易熱潮應在高鐵站正式動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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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豪宅半年大賺3630萬,只繳稅35


國稅局鎖定房市投資客查稅,高雄市有一起讓查稅官十分扼腕的案例!高雄市美術館附近,豪宅投資客半年大賺三千六百三十萬,但是獲利來源將近九成八歸在土地,而土地交易所得免稅,只有百分之二點四三的房屋交易所得要課稅;這位投資客只有八十八萬的所得要課稅,只要補稅三十五萬。(張雅惠報導)


五區國稅局追查房市投資客是否短漏報所得稅,第一批查到四十八件,補稅金額大約三億,大多集中在大台北地區,但高雄市也有相當極端的案例。


一位投資客在九十四年以八千七百萬買下一間在美術館附近的豪宅,半年之後,以一億兩千三百多萬賣掉,獲利三千六百三十萬,不過,買賣契約並沒有把土地價格和房屋價格分開,投資客選擇對他最有利的方式按比例計算稅額,用「土地公告現值」加「房屋評定現值」當分母,用「房屋評定現值」當分子,看要課稅的房屋交易所得占了全部的多少,只計算買賣房屋的獲利,不用計算土地,因為土地所得是免稅。高雄市國稅局副局長李文發說,這個案例算出來,投資客只要補繳三十五萬的稅款。


「在查建設公司的時候,會去看房地的比例如何,但是個人賣給個人,就很少會去分出房屋和土地的價格」


買賣房屋還有另一種計稅方式,直接用房屋評定現值,乘上財政部公告的比例,以台北市為例,去年買賣房屋所得,直接乘上百分之三十七,前年是乘上百分之二十九。這兩種方式都對投資客有利,原因在於房屋評定現值遠低於市價,或者遠低於土地公告現值。國稅局最近要查的是,短期之內買賣,有明確資金進出的個案,直接用市價的買賣價差計算所得,尤其是預售屋,課的稅會比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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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虛偽不實,建商遭罰


(中央社記者謝君蔚台北19日電)公平會表示,帝璟建設銷售「帝璟敦和」建案,於廣告中將核准為雨遮的位置標示且外推為室內空間,商品內容虛偽不實,恐造成承購者面對違建拆除,涉違法處新台幣30萬元罰鍰。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帝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銷售「帝璟敦和」建案,提供「C戶平面參考配置圖」,將核准用途為「雨遮」位置,標示為臥室室內空間使用一部分。


公平會指出,這建案位處台中市西屯區,根據核發使用執照的台中市政府表示,若將「雨遮」外推為室內空間使用,將涉違章建築情事,應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處理。


公平會也表示,帝璟建設坦承確實將「雨遮」外推作為室內空間。


公平會說明,房屋銷售廣告所描述的建物用途情形,是影響消費者承購與否的因素之一;而帝璟建設提供的廣告與核准用途不符,後又違規使用,恐造成承購戶未來承受違建拆除風險。


公平會委員會議決議,帝璟建設的商品用途及內容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違反公平交易法,要求公司自處分書送達次日起,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處3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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