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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前提領現金贈與併計遺產,縱無應納遺產稅額,仍須課贈與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遺產課徵遺產稅,縱無應納遺產稅額,惟該贈與行為認屬被繼承人生前之贈與,仍須課贈與稅。
甲君在99年初因病過世,死亡時遺留土地、股票約100萬元,惟查甲君於死亡前半年,陸續將定期存單解約,並提領現金1,000萬元給弟弟乙君,經國稅局認屬甲君提領現金存入乙君帳戶1,000萬元,為死亡前2年內對二等親以內親屬間之贈與,併入遺產總額為1,100萬元,減除免稅額及喪葬費等扣除額後,甲君遺產淨額為0元,無須繳納遺產稅。惟甲君贈與弟弟乙君1,000萬元,已超過免稅額220萬元,仍須課贈與稅78萬元,因贈與人已死亡,其贈與稅尚未核課,依法應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發單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部分被繼承人死亡前,會將其銀行存款全數提領並轉存至親人帳戶,作為規避遺產稅,惟依甲君案例,縱未將1,000萬元提領,遺產加總後其實並無應納遺產稅額,現經查獲生前移轉1,000萬元予親友,反需就贈與1,000萬元另要繳納贈與稅,而得不償失。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許股長
06-2223111-8041
彙總編號:1000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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