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於『 土地增值稅物價指數查詢 』的解答如下: 


: 移轉房地給子女,究以買賣或贈與方式稅負較輕? 就地方稅而言:  


:


1.契稅:買賣或贈與建物,應負擔契稅皆相同,目前稅率為6%


2.土地增值稅:


.一般用地:買賣或贈與土地,以一般用地稅率核算增值稅,稅額皆相同。稅率分別為20%30%40%


.自用住宅用地:自用住宅用地其稅率為10%,惟以贈與方式移轉土地,因贈與移轉並非出售,且納稅義務人是受贈人,不是原來土地所有權人,故不能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張先生聽說土地贈與給妻子,可以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真的嗎?那要怎樣辦理過戶手續及注意那些規定? 


: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給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另受贈前之改良費用、增繳之地價稅得減除或抵繳;其為重劃之土地,還可主張減徵40%的土地增值稅,惟該項再移轉土地,如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其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期間」,應合併計算原贈與人持有期間。 


: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及移轉時,是否可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土地所有權人應移轉與受託人,由受託人依照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如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作住宅使用,與其他要件符合自用住宅規定,則受託人出售時,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李先生所有一筆位於區域計畫法之道路用地想要出售,土地增值稅是否可享有免稅之適用?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於未徵收前移轉,依法享有免徵土地增值稅優惠,但非屬都市計畫法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則不適用此項免稅規定;李先生所持有之這筆土也如僅係屬「道路用地」,而非屬都市計畫法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仍無免稅之優惠。民眾常認為道路用地就是公共設施保留地,實際上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有幾項必備要件:


一、確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二、將由政府以「徵收」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者。三、無都市計畫法第30條規定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等各種事項。要符合以上三要件始為符合免稅規定。  


:土地增值稅課徵範圍如何?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因下列情形移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1.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


2.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


3.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而符合下列條款規定者:


.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4.被徵收之土地。


5.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徵收補償地價售與需地機關者。


6.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課徵範圍如何?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因下列情形移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1.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


2.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


3.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而符合下列條款規定者:


.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4.被徵收之土地。


5.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徵收補償地價售與需地機關 者。


6.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服務項目:


北市重劃土地、北縣重劃土地、土地清理、道路用地買賣、 重劃土地買賣、代書業務處理、容積移轉買賣、日據繼承處理、 公共設施保留地、道路地疑難處理、繼承找尋辦理、困難案件處理、市地重劃、區段徵收、關渡農地、社子島土地、捷運A7站、 二重疏洪道、各種土地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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