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地上權徵收補償辦法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土地徵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依本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興辦之國防事業。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三條   需用土地人因興辦國防事業,依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就需用之空間範圍徵收取得地上權者,其需用空間範圍,以事業必須之範圍為限。


第四條    地上權之徵收補償費,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穿越土地之上空者:


地上權補償費等於徵收補償地價乘以穿越地上高度補償率(如附表一)。


二、穿越土地之地下者:


地上權補償費等於徵收補償地價乘以穿越地下深度補償率(如附表二)。


穿越土地之土地改良物需一併拆遷時,其補償比照本條例徵收土地改良物之規定辦理。


第五條    國防事業依本條例徵收取得之地上權,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穿越土地之上空者,於附表一補償率對應之級距自低限為起點以上全部登記地上權;穿越土地之地下者,於附表二補償率對應之級距自淺限為起點以下全部登記地上權。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一  穿越地上高度補償率表























國防事業工程構造物之下緣距地表高度



地上權補償率



0公尺-未滿九公尺



七0%



九公尺-未滿十五公尺



五0%



十五公尺-未滿二十一公尺



三0%



二十一公尺-未滿三十公尺



一五%



三十公尺以上



一0%



註:


    1.國防事業工程構造物之下緣(低限)距地表高度係以需用土地人依需用空間範圍及界線測繪之縱剖面圖上,於設施中心線處自地表起算至工程構造物最下緣之高度為準。


    2.於同一筆土地內國防事業工程構造物之最下緣穿越不同補償率之高度時,應分別計算補償。


    3.在同一剖面上穿越地上高度跨越表內二種以上高度者,以補償率較高者計算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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