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屋人小心》屋沒點交 建商就拿到尾款


【聯合報╱記者林韋任/台北報導】轉貼自2007.10.11聯合新聞網http://udn.com/NEWS/STOCK/STO10/4048868.shtml


預售屋購屋人在點交完成後,才會給建商尾款,但最近因為不少預售屋延遲交屋,發生房子還沒點交,建商卻拿到尾款的狀況,因為建商已經拿到錢,購屋人很擔心點交時若有問題,建商愛理不理,影響購屋者權益。


此外,也發生少數購屋人向銀行增貸,又沒註明清楚,銀行撥款時竟連增貸的錢也匯給建商,讓購屋人氣得跳腳。


房仲業者指出,購屋人在兩年前簽約時透過建商與金融行庫洽談房貸合作專案,當時的利率較低、成數較高,如今利率走揚,房貸成數緊縮,又遇到建商延遲交屋,專案時間到期執行,銀行趕著提前撥款,結果變成建商還沒交屋,錢就已經收足。


銀行業者解釋,這是為了避免錯過兩年前的專案,以免購屋者的房貸利率可能從百分之二跳到百分之三。也有銀行業者強調,在撥款前會知會貸款人,經過同意才撥款,撥款當天會照會貸款人,這應該只是個別事件。


還有購屋人指出,向銀行要求增貸,沒註明清楚撥款的權限與條件,結果銀行把房貸金額跟增貸的部分都提前撥給建商,造成房子尚未點交,建商不但收足尾款還「超收」的烏龍事件。潘家成說,預售案購屋人與銀行對保核貸文件中要注意,不要輕易在有空白金額的契約簽字,要注意文件上核貸金額及核撥授權規定,以免事後發生房屋尚未點交,但銀行逕自撥款給建商的狀況。


潘家成說,在發生還沒點交,銀行卻撥款給建商,產生糾紛,若是銀行作業疏失,購屋人可去函要求銀行更正行為來補救。但購屋人也要特別注意跟銀行核貸合約書中授權的額度跟權限,才能跟建商與銀行據理力爭。


預售屋遲不交 拿建商沒轍


 



【聯合報╱記者林韋任/台北報導】轉貼自2007.10.11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STOCK/STO10/4048847.shtml


營運成本大增導致不少預售屋延後交屋,但有些小建商「不怕」,不但拖著不付延遲交屋的罰款,還揚言「寧可付違約金解約不賣房子」,因為房地產近兩年增值,建商賠小錢拿回房子,還可賺一筆增值差價,讓購屋者氣炸。(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房價上漲,導致新一波的預售屋交易糾紛!大台北、台中、新竹近來陸續發生部分預售建案交屋延遲事件,讀者曹小姐爆料指出,部分地區如內湖的房價兩年漲五成,竟然有小建商延後交屋「不怕」罰錢。購屋者若受不了逾期要求解約,建商放話說,寧可賠房屋總價百分之三的違約金,拿回房子重新銷售,反而可以賺到這兩年房價的增值空間。


近兩年建材價格大幅漲升、包工難找,預售屋市場陸續發生部分建案交屋延遲的現象,依照合約,購屋者可以要求按日賠償,大台北、新竹、台中陸續傳出超過十件,新竹有三、四個案子延遲交屋,由於有小建商受不了資金壓力,賴著不付罰款,消保官正介入調查。


根據預售屋買賣契約規定,若延遲三個月交屋,消費者可主張解約,並要求賠償付款金額一成五的違約金,由於房價兩年漲五成,竟然有小建商在交屋延遲後始終無法完工,告訴購屋人:「大不了你解約,賠你違約金。」


過去對於延遲交屋的爭議多半是對施工為「日曆天」或「工程天」的爭議,如果是以工程天計算,是不含周六、周日與國定假日,最易引發誤解。


不過最近發生的問題是,這波房價在兩年內飆漲,大台北地區某些區域,兩年內漲幅超過五成,曹小姐指出,即使小建商不故意拖延交屋,但因工期延長加重資金壓力,有些小建商拖延後耍賴不賠錢,要不寧可拖三個月,讓購屋人受不了而解約,「反正違約還比較有賺頭。」


目前曹小姐的問題還無法解決。房仲業者指出,這類紛爭現在最常出現在增值快的地區,例如台北的內湖,由於罰款最多連罰三個月,購屋者就算拿到賠款,但還是只能等著交屋,因為解約等於損失兩年的時間成本和增值空間,目前暫無法可解,購屋者買房子還是要找較有信譽的建商。


購屋交通便捷 房巿跌我照賺【中國時報/王莫昀/台北報導】轉貼自2007.10.11中時電子報
http://news.chinatimes.com/CMoney/News/News-Page/0,4442,content+110601+112007101100372,00.html 


房巿景氣趨緩,選購房子可要睜大眼,如何避免成為巿場反轉時的最後一隻白老鼠?房仲業建議,選擇成交速度較快的區域抗跌產品,或是擁有較多交通等重大建設利多的個案,較能減少房巿反轉時的跌價損失,甚至反向爭取一定增值空間。


內政部建研所等房市調查數據紛紛露出警訊,引發外界關切,而各家銀行放款限制的發布、利率升息等消息,更令「投資型」產品套房案成了眾矢之的,不過,單以產品規畫判定未來增值、保值性,是不夠的。業者認為,觀察產品成交天數長短,是尋訪區域抗跌產品的最佳巿場「溫度計」。


中信房屋就2006年及2007年北市銷售產品每季平均成交天數分析發現,被外界質疑現今已為票房毒藥的套房產品,在中正區、大同區卻有不錯表現,成交天數較去年同期有縮短現象。而店面產品,則在信義區、中正區、大同區表現亮眼,尤其是信義區,銷售天數更在平均20餘天內即可成交。


中信房屋董事長特助胡佩蘭分析,中正區受惠於明星學校的加持,套房產品去化速度呈現正向成長,第三季的平均成交天數為36天,較去年同期縮短近8天;值得注意的是區內店面產品,在第三季平均6天即可成交,顯見各類產品因區域特性有別,受購屋者青睞程度就有所不同。


對於房巿買那裡不吃虧?信義房屋不動產企劃研究室協理吳銘鴻表示,鎖定有重大交通建設經過的區段準沒錯,如果有兩項以上的交通建設加持,則房價更是易漲難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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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檢討修正「臺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草案提報都委會審議 


    臺北市政府完成「臺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案之檢討修正,送請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即可公告實施。


    臺北市政府前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規定擬訂之「臺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於95925日公告實施,惟自審查許可條件公告實施至今,因辦理容積移轉需進行產權整合、需時甚久,且民眾反應部分條件門檻較高,尚無完成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移轉程序案件。


    考量目前臺北市政府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辦法中,因編列預算徵收及中央補助「採購私有既成道路土地」財源有限、以及公私有土地交換須有適當之公有閒置土地供申請交換,故土地所有權人多期待透過容積移轉方式,以紓解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問題。


    在兼顧都市發展需要及維護地主權益之情形下,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邀集各單位及專家學者召開會議討論,建議朝調整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之條件,包括送出基地取消未開闢公園綠地廣場之部分條件限制、有條件放寬送出基地對象至已開闢未徵收之寬度15公尺以上計畫道路(需持有年限達5年以上)、新增具有防救災需求之未開闢計畫道路;接受基地部分放寬可接受容積之區位由大眾捷運場站車站出入口原半徑300公尺調整為500公尺。


    都市發展局並表示,許可條件草案已依法定程序提送都委會審議,民眾及各界若對此草案有任何見解,均可及早提出書面意見至都委會。













聯絡人 : 張志豪
聯絡電話 : 27258257
發稿單位 : 綜合企劃科











聯絡人 : 張志豪
聯絡電話 : 27258257
發稿單位 : 綜合企劃科


    這提案是15公尺以上開放 ( 要送件的話要原地主,需持有年限達五年 ),還有未開闢的 6米、8米、未開闢且要有消防救災需要才會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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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

道路用地一般可分為:計劃道路、既成道路、私設道路三種

一、計畫道路:

    (地籍圖上有顯示,但尚未施工)為已經都市計畫公告的道路,在都市計畫圖及地籍圖上均有標示;而都市計畫道路最小為4米,再次即為8米以上的道路。道路用地於民國69年「都市計畫法」通過施行前,政府開路都未予補償,所以道路用地的所有權人都是私人持有,當「都市計畫法」施行後,政府新闢馬路皆依法補償之。

二、既成道路:

    (地籍圖上未顯示,但已是現有道路) 就是現有巷道,為具有公用地役權的私有土地,通常既成道路在都市計畫圖上會標示出來,但在地籍圖上則不會標示,寬度多為6米,亦有2米或3米的寬度。既成道路的要件是必需此道路已通行10-20年之久, 有兩戶以上的人在通行此道路。

    其意指私有土地若供公眾通行數十年有餘,且便道所有權人從未禁止,應認為已有公用地役權關係存在,可經當地鄉鎮公所將該通路編為既成道路。便道所有權人雖保有所有權,依法即不得訴請收回土地,亦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的目的而為使用。以目前國内多達1.6萬公頃的公設用地(含道路用地),政府根本無財源徵收,因此既成道路原則上是不徵收的。既成道路已供公眾使用數十年,所以土地所有權人雖擁有土地所有權,但不能把土地圍起來不讓公眾通行。既成巷道之認定應以供公眾通行為要件,並應有民法第787條規定之必要通行權及民法第851條、852條規定因時效而取得通行之地役權。又地役權之時效取得期限,應依民法第772條規定意旨,並準用民法第769770條規定辦理。

    公眾通行巷道之認定係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4條規定辦理,且依行政法院766月判字第1077號判例釋示:「巷道必須供公眾通行20年以上,始構成公眾通行道路,又所謂公眾通行乃指供2戶以上通行之謂,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2條規定,係為辦理建築線指定及申請建築之使用,並無涉及民法787條「袋地通行證」、788條「開路通行權」糾紛,若巷道如確屬該戶唯一出路,應請協調土地合併或循司法途徑解決。

    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若在某一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僅因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毋庸同時徵收補償,顯與平等原則相違。至於因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既成道路喪失其原有功能者,則應隨時檢討並予廢止。

    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經查明屬實,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空地部份,不予免徵。

三、私設道路:

    供公眾通行或供公眾通行未達20年或供特定人士(如社區居民)通行之自行留設的私人道路,無論在都市計畫圖或地籍圖上都沒有標示,可能只有在建築執照中會有標示。

案例:

    我家是附近住戶中最晚蓋立的,蓋房子時在我家後方有2棟樓約3戶人(死巷)沒有道路進出,需從某戶人家出入,鑑於當時容積率限制,就在房子旁邊留下1.5米的通道給後方住戶及自己通行。此現象已過20年了,近日因鄰居裝設冷氣機時發生糾紛,鄰居才告知,此通道因無異議供大家通行20年以上,故已是『既成道路』之事實,一時之間,發現20多年的好心,就換來「充公」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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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分地、繼承土地、都更整合、危老重建、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共有土地、畸零土地

買賣區域:

各區道路用地買賣、新莊塭仔圳、林口特定區、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台北港特定區、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江子翠重劃區、板橋浮洲地區、淡水新市鎮、中和彈藥庫、三重高速公路北側、樹林堤防新生地、新莊知識產業園區。


服務項目:

各區重劃土地買賣、市地重劃土地、區段徵收土地、日據繼承土地、收購道路用地、容積移轉辦理、公同共有處理、分別共有處理、土地持分處理、整合土地辦理、疑難土地處理、困難案件處理、地籍清理辦理、祭祀公業處理、畸零土地買賣、共有土地處理、水利地買賣、浮覆土地處理、河川用地買賣、土地未辦繼承、土地佔用處理、持分土地買賣、持分房屋處理、土地持分處理、各種土地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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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檢警破獲土地補償費詐領集團 5


(中央社記者葉子綱雲林縣十一日電)雲林地檢署指揮雲林縣警局刑警大隊,今天前往台中市、彰化縣員林鎮、田尾鄉等地,逮捕土地徵收補償費詐領集團為首王嫌等五名嫌犯,據調查,王嫌從事代書業另以相同手法,涉嫌中部縣市的類似案件,全案正擴大偵辦中。

        警方指出,各縣市政府辦理土地徵收,發放土地徵收補償費,因受補償人居無定所、死亡、移民國外、無嗣等因素,以致土地補償費無人請領,各縣市政府經公示送達並公告後,將補償金提存專戶,如超過十五年仍無人請領則歸公庫。

        據調查,王嫌以代辦請領補償金為由,專挑各縣市政府發放土地補償費無人請領,經公示送達後提存入專戶的案件,偽造受補償繼承人的戶籍謄本、身分證、印鑑證明等,向各相關縣市政府詐領補償金2003年得手一次,第二次故技重施被識破後逃逸,直到今年一月廖姓地主返國,發現補償費被詐領後報案,全案曝光。

        警方表示,雲林縣政府在1997年三月公告徵收斗六市特六號、特一號道路(斗六內環路),其中廖姓地主旅居美國,未領取補償金三百六十八萬多元,於2001年提存土地銀行專戶;王嫌得知夥同廖嫌,於2003年十一月間,持相關偽造證件,到雲林縣政府地政局詐領補償費得逞。

        另雲林縣政府辦理雲一五七號道路徵收,徐姓地主未領取補償費三百七十四萬多元,經提存銀行專戶,王嫌夥同石、張、江、廖等嫌犯,持偽造證件等申請發放,審核通過後持具領單到銀行欲領取時,行員發現身分證號有誤,當場識破冒領手法,集團嫌犯趁機逃逸。

        被集團詐領得逞的土地補償費案,廖姓地主在今年一月返國,欲請領土地補償費時才發現已被詐領,於是報警處理,警方成立專案小組,由雲林地檢署指揮偵辦,根據四年前留存資料等,經過八個月查訪、蒐證,鎖定王姓主嫌集團,今天前往台中、彰化將集團成員共五人逮捕到案,並擴大偵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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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領補償金 警員賭上前程


〔記者謝東明板橋報導〕台北市大安警分局外事蘇姓警員,涉嫌偽造戶籍資料與委託切結書、土地登記資料等文件,到台北縣政府地政局企圖詐領土地徵收補償費七百餘萬元,地政局承辦人員察覺有異,經通報政風室、台北縣刑警隊等,昨逮獲第二度前來辦理發放補償金事宜的蘇嫌,移送檢方訊後以五萬元交保。

  警方調查,蘇嫌疑賭債纏身,在經濟壓力下,計畫詐領補償金,先清查台北市大安區,找到和台北縣板橋市已過世地主同名同姓的七十五歲張姓老人,再自稱是政風人員,九月以中秋節送禮接近張姓老人,還以總統大選將近需換發身分證申領老人年金,騙取張姓老人身分證件,申辦各種證件詐領補償金。

  台北縣政府地政局承辦人員二十日接獲張姓老人申領板橋市江子翠段土地徵收補償費七百餘萬元,由於戶籍資料有異,經向台北市戶政機關查證,懷疑有人偽造各種資料,企圖詐領徵收補償費,通報政風室與刑警隊,昨逮捕蘇某。

  警方發現,三十四歲的蘇某,為台北市大安警分局外事警員,五月間由某從事代書業務的朋友口中得知,板橋市江子翠段部分土地民國八十二年因防洪三期中原堤防第二工區工程而公告徵收,八十三年、八十七年土地徵收補償費還提存地方法院,今年八月土地張姓所有權人因故死亡,縣府通知繼承人分別領取補償費約一千一百九十餘萬元。警方說,蘇嫌騙取同名同姓另一張姓老人的身分證,再申辦、偽造印鑑證明、戶籍資料、委託切結書、土地登記資料等,企圖詐領徵收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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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之意義   


            土地徵收,是國家為公共需要或公共用途之目的,基於公權力


   之作用,強制取得私人土地,給予補償,而消滅其所有權,另


   支配使用。依土地法第貳佰零捌條規定,國家因興辦公共事業


   之需要,得依法徵收私有土地,所謂「公共事業」,指與公眾


   利益有關之事業而言,徵收之主體,則限於國家,亦即必須屬


   於國家所興辦者,始得依法徵收,因此應以土地法第貳佰零捌


   條所列舉各款並以其事業所必需者為限。


徵收說明會或通知


            需地單位於陳報徵收前,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召開徵收說明


   會或於陳報徵收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各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


   使各所有權人於得知土地即將被徵收後,能有充足之時間作妥


   適之安排與處理。


徵收公告及異議


             一、公告徵收時除於本府及各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公所、土


   地所在地村里辦公處公告三十日外,本府將依公告當時土地登


   記簿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住址以雙掛號通知,


   各所有權人可前往鄉、鎮、市公所或本府閱覽徵收圖、冊、補


   償種類及金額。


   二、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公告事項如有異議,應於


   公告期間內備妥有關證明文件,向本府以書面提出,逾期不予


   受理。


徵收土地之限制


            被徵收之土地自公告日起不得增加任何建築改良物、農林作物


   及辦理產權移轉、設定負擔等,如設有扺押權登記者,請自行


   辦理塗銷或取得債權人之同意書,以便於公告期滿後領取各項


   補償費,否則補償費將由抵押權人單獨領取。


補償對象及標準


            徵收土地應給予之補償地價,補償費及遷移費,由本府依下列


   標準計算發給。


   一、地價 1. 都市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十條規定,按毗鄰非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補償,並依都市計畫法第


   四十九條規定加四成。


   2. 非都市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十條規定,按照徵收當期之


   公告土地現值之補償外,並視都市土地加成標準發給獎勵金。


   二、 地上建築改良物 1. 地上建築改良物以所有權人為補償


   對象,並依公告當期台中縣辦理公共工程拆除建築改良物補償


   辦法計算發給。除查報有案之違章建築不予救濟外,無法提出


   合法證明文件之建築物,按辦法所定補償標準發給百分之四十


   予以救濟。 2. 建築物全部拆除者,得依「重建價格」規定加給


   救濟金百分之四十。 3. 於期限內自行拆遷者,發給「重建價格


   」百分之五十獎勵金,逾期者不予發給。


   三、地上農林作物、水產物、畜禽類,以實際耕作、養殖人為


   補償對象,其補償遷移費,依公告當期台中縣辦理徵收土地農


   林作物、水產物、畜禽類、補償遷移費查估基準計算發給。


   四、墳墓遷葬費依公告當期台中縣墳墓遷葬補償費查估基準


   計算發給。


   五、出租耕地之補償依法徵收之土地為出租耕地時,除由政


   府補償承租人尚未收獲之農作改良物外,並應由土地所有權人


   以所得補償地價的三分之一,補償耕地承租人,並於本府發放


   補償費時代為扣交。承租人應將所領取之補償地價之半數列入


   所得,申報所得稅。


   六、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補償費之繳交


            徵收土地應給予之補償費,均由需用土地人負擔,並繳交縣政


   府轉發,需用土地人不於公告完畢後十五日內將補償費繳交本


   府發給完竣者,徵收從此失其效力。   


補償費之發放


             一、徵收土地應補償之地價及其他補償費,由本府於公告期滿


   後十五日內以雙掛號通知各權利人發給之,請各權利人依通知


   之日期、時間、地點備妥印鑑證明、印鑑章、身分證、所有權


   狀等有關證件前往具領。如無法於通知之日期前往領取者,亦


   可隨時攜帶通知書及證件前來本府地權股領取。


   二、各權利人如無法親自領取者,亦可出具委託書、印鑑證明


   等有關證件,委託他人代領,但受託人應攜帶身分證、印章。


補償費提存


            一、本府發給之各項補償費,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辦理提存:


   1. 應受補償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


   2. 應受補償人所在地不明者。


   二、提存法院後應受補償人,如欲領取補償費時,仍請檢附有


   關證件先前來本府地政科地權股辦理後,再前往地方法院提存


   所具領。


領取補償費應具備文件


            1. 印鑑證明、印鑑章、國民身分證(法人應檢附法人印鑑證明)


   2.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3. 設有他項權利時,應附他項權利償塗銷證明或他項權利人同


   意原所有權人領取之同意書。


   4. 委託他人代領者,應附委託書。


   5. 現住址與權狀所載住址不符時,應檢附由權狀住址遷至現址


   之戶籍謄本或足資證明之文件。   


土地權利之終止


            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之權利義務,於應受之補


   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並得規定期限,令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


   人遷移完竣,在補償費未發給完竣以前,有繼續使用該土地之


   權。   


申請一併徵收


            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


   使用時,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期滿六個月內,檢附被徵收及


   徵收剩餘土地地號之土地登記簿及地籍圖謄本向本府以書面要


   求一併徵收,其申請書內應請註明除主徵收土地構成土地法第


   貳佰壹拾玖條規定時,得隨同一併收回外,自願放棄土地法第


   貳佰壹拾玖條收回之請求權。   


申請收回土地


            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得予收回之情形:


   一、 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徵收之土地,其


   使用期限,應依照徵收計畫書之計畫期限辦理,不依照核淮計


   畫期限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照原徵收價額收回土地。


   二、 非都市土地非都市土地經徵收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一年之次日起五年


   內,向本府聲請照原徵收價額收回土地。 1. 徵收補償費發給完


   竣屆滿一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2. 未依核淮徵收原定


   興辦事業使用者。    


 


            各土地及地上物所有權人對本府辦理之公告、徵收、查估及各


   項補償費之計算等,於公告或提出異議後對本府之處分仍有不


   服者,得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


申請換發權狀


            各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土地經分割、重測、重劃後,所有權狀仍


   未換發者,請攜帶原所有權狀先向地政事務所換領,或逕將原


   權狀繳交地政事所,加註徵收剩餘面積。


申請住所變更


            請各土地所有權人於住所變更時,即刻帶攜身分證、印章、所


   有權狀,前往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住所變更登記,以便公告後


   按址通知,如有發生繼承情事時亦請儘速辦理繼承登記。


申請註銷徵收戳記


            部分徵收之土地、建築改良物,如經辦竣分割、拆除,對於未


   列入徵收範圍之土地仍蓋有徵收戮記者,得向本府申請並於查


   明後予以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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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二號道路建設計畫


本建設計畫已於92.08.13奉行政院院臺交字第0920043831號函核定通過特二號道路建設計畫


一、 計畫緣起
       台北縣特二號道路是屬於「台北都會區快速道路系統」的一環,特二號道路的服務功能,在民國七十七年本府主辦的「特二號道路可行性研究」及民國八十年由交通部運研所主辦的「台北都會區道路系統建設計畫」中,已有初步的定位。「台北都會區快速道路系統」可分為「台北市快速道路網」及「台北縣快速道路網」,這兩個快速道路網之間則以河川橋彼此連接。
台北市區的快速道路網已大致構建完成,在本縣方面,則希望利用台北縣側的環河快速道路,大漢溪環河快速道路以及八里新店線、特二號兩條縱向道路來作為中山高及北二高的主要連絡道路。


       特二號道路之興建將提供本縣西側地區一南北向的快速公路運輸走廊,服務五股交流道與土城交流道間之交通需求,使其快速地進出本縣西側的五股、新莊、板橋及土城等精華地區,故就健全台北都會區之發展而言,本計畫道路之建設時程有迫切性。


       緣此,本府於八十九年開始積極推動特二號道路建設計畫,由於本道路與台一線高架橋、中正機場捷運線以及土城捷運機廠有共構之工程介面關係,故共構路段所需經費約十六點七億元已於九十年奉准納入「公共投資提振景氣方案」並分年執行辦理中,另本案整體建設計畫已於九十一年度納入「挑戰二00八-國家發展重點計畫」,可行性報告亦已於九十一年七月一日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第一0八八次委員會審議通過,依九十一年七月八日總字第0910002963號函之審議結論:「本案請臺北縣政府在考量綠化、景觀維護等原則下,儘速辦理綜合規劃及細部設計,並循行政程序報核。」,本府爰據以辦理綜合規劃報告並報院核定;此外,交通部已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交路字第0910064502號函以原則同意將其納入省道公路系統;至此,特二號道路之功能定位已經明確。


  此外,特二號道路因與公路總局辦理之跨台三線高架橋均係改善土城交流道交通之措施,經本府建議後,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於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都(九十)字第05106號函:「將原已核定之改善經費十一、四四億元轉為執行第一期工程改善經費乙節,原則同意」,故特二號道路土城大安路段(16k+200~16k+815)平面道路拓寬亦已於九十二年度辦理施工中。     


        另臺北縣「特二號道路建設計畫綜合規劃報告」已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於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小組會議審查後原則同意報院核定,會中並決議特二號道路建設計畫包括高架銜接土城交流道以及湳仔溝整治綠美化,所需經費全額由中央編列公務預算方式支應;行政院已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以院臺交字第09200439841號函核定在案,函示內容略以:「請照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研商結論辦理」


特二號道路穿越「臺一線及中正機場捷運線」


本路段位於新莊新五路及中山路交叉口,由下而上分別為臺一線高架橋、特二號道路、中正機場捷運線


二、 計畫目標
本道路計畫目標如下:
(一)特二號道路連接土城交流道以及五股交流道,未來完成後可作為國一以及國三高速公路之聯絡道路。


(二)特二號道路向北延伸銜接八里新店線快速道路「八里五股段」並直通台北國際商港,故本道路未來係聯繫台北國際商港與國一及國三高速公路之快速道路。


(三)提供本縣西側地區一南北向的快速公路運輸走廊,服務五股交流道與土城交流道間之交通需求,健全台北都會區之發展。


三、 計畫內容
(一)路線
         本計畫路線起於五股鄉成泰路及洲后路(縣道103線)路口起,行經中山高之新五路,跨越五股中山路、新莊中正路、及大漢溪,經板橋大觀路後,沿土城環河道路南行,終迄北二高土城交流道連絡道與台三線交接路口處,長約十六點八二公里,而跨過台三線後特二號道路與土城交流道將以高架方式銜接,高架長度約四百公尺。


(二)車道配置
         依據本計畫目標年(民國一百二十年)交通量預測成果,新莊溫子圳計畫道路(6k+835~9k+275)及湳仔溝兩側高架道路(9k+785~13k+140)採雙向六車道配置、跨大漢溪橋採雙向十車道配置,其餘路段皆採雙向四車道配置。


(三)匝道設置
       本計畫路線經過的行政區域包括台北縣五股鄉、泰山鄉、新莊市、板橋市、土城市,全線計畫於泰山鄉新五路、新莊市中原路、中正路、板橋市大觀路、員福街、城林橋、土城市亞洲路、大安路設置上下匝道共計九處。


特二號道路穿越「臺一線及中正機場捷運線」


         本路段位於新莊新五路及中山路交叉口,由下而上分別為臺一線高架橋、特二號道路、中正機場捷運線


二、 計畫目標
本道路計畫目標如下:
(一)特二號道路連接土城交流道以及五股交流道,未來完成後可作為國一以及國三高速公路之聯絡道路。


(二)特二號道路向北延伸銜接八里新店線快速道路「八里五股段」並直通台北國際商港,故本道路未來係聯繫台北國際商港與國一及國三高速公路之快速道路。


(三)提供本縣西側地區一南北向的快速公路運輸走廊,服務五股交流道與土城交流道間之交通需求,健全台北都會區之發展。


三、 計畫內容
(一)路線
         本計畫路線起於五股鄉成泰路及洲后路(縣道103線)路口起,行經中山高之新五路,跨越五股中山路、新莊中正路、及大漢溪,經板橋大觀路後,沿土城環河道路南行,終迄北二高土城交流道連絡道與台三線交接路口處,長約十六點八二公里,而跨過台三線後特二號道路與土城交流道將以高架方式銜接,高架長度約四百公尺。


(二)車道配置
         依據本計畫目標年(民國一百二十年)交通量預測成果,新莊溫子圳計畫道路(6k+835~9k+275)及湳仔溝兩側高架道路(9k+785~13k+140)採雙向六車道配置、跨大漢溪橋採雙向十車道配置,其餘路段皆採雙向四車道配置。


(三)匝道設置
 本計畫路線經過的行政區域包括台北縣五股鄉、泰山鄉、新莊市、板橋市、土城市,全線計畫於泰山鄉新五路、新莊市中原路、中正路、板橋市大觀路、員福街、城林橋、土城市亞洲路、大安路設置上下匝道共計九處。


 


板橋市湳仔溝配合特二號道路整治透視圖一


四、 預定進度
本計畫第一期工程已列入「公共投資提振景氣方案」,並於九十年度至九十二年度編列預算辦理中。


本計畫第二、三期預定九十三年度開始辦理設計以及用地取得,九十四年開始施工,九十八年底全線完工通車,計畫預定進度示如表一。


五、 建設經費
依經建會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都字第0920003936號函示原則:「建設經費如按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計算,估約二0二億元,如採一般徵收方式辦理,約三四三億元;徵收方式,同意視台北縣政府評估結果辦理。另為增加本計畫道路之交通功能,使之與國道三號土城交流道以高架方式銜接,同意交通部建議,將高公局規劃之『土城交流道改善工程計畫』銜接本計畫部分之經費納入本計畫,所需總經費由中央全額負擔。」


六、 經濟效益評估
本計畫全線通車後,經濟效益評估經以計算通車後三十年間所產生之行車成本、旅行時間節省及肇事成本降低等效益,採折現值百分之七時,益本比為二點三,淨現值為二百八十九億元,內生報酬率為十四﹪,顯示本計畫具有經濟可行性。


 


板橋市湳仔溝配合特二號道路整治透視圖二


七、 結論
特二號道路建設計畫經詳細評估分析後,具有以下特性:


(一)就道路聯絡功能重要性而言:特二號道路連接土城交流道以及五股交流道,未來完成後可作為國一以及國三高速公路之聯絡道路,同時向北延伸銜接國工局刻正辦理之八里新店線快速道路並直通台北國際商港,故本道路未來係聯繫台北國際商港與國一及國三高速公路之快速道路。



(二)就服務人口數而言:本計畫道路主線橫跨台北縣土城到五股等五精華鄉鎮市,直接服務人口數近一百三十萬人,若將鄰近影響之行政區域三重、中和併入考量,服務人口數將達兩百萬人,已超過國內其他任一縣市之人口數。



(三)就交通量及服務效益而言:根據預測模式分析結果,特二號道路於預測目標年(民國一二0)尖峰小時交通需求高達四000至九000(pcu/hr),未來將可有效紓解中和交流道向北通往大台北地區西側之龐大車流量,又其建設益本比高達二點三以上,故確有其建設價值。



(四)就計畫層級而言:本計畫已奉行政院正式核定列為「挑戰二00八-國家發展重點計畫」之子項計畫(編號:8.6.1.12),故係屬未來國家公共建設之重點計畫。


  特二號道路就其「道路聯絡功能」、「服務人口數量」、「建設經費規模」、「交通服務效益」、「建設計畫層級」各項條件來綜合評估,確極有其建設價值,故本府建議應儘速推動本計畫,以健全大台北地區交通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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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禦系守城遊戲!!!機甲守城!!


動腦度更高的新一版機甲守城戰!!



        簡單說明一下,畫面開始敵人(外星生物)會從畫面的左邊出來一路走向右邊(你的基地內)。你必須要在畫面中央部署你的作戰武器。整個空白地區都可以部署。
唯一要注意1個要素...那就是,你不能完全把異型前往基地的路堵死。你只能盡量讓他們按照你部署留下的路線迂迴前進,增加中彈時間跟機率。

        怎樣讓他們繞來繞去一直挨打就是關鍵了。至於武器種類我簡單介紹。






1. VULCAN TURRET 火神機關砲 速度快 最便宜的武器

2. PLASMA TURRET
電漿砲 威力不錯 不過速度中等

3. SAM TURRET
對地飛彈塔 速度慢但是威力大 可以造成一定範圍區域內敵人傷害。

4. DCA
對空飛彈塔。 顧名思義,對付空中敵人的(第一關完全沒用)

5. FREEZR TURRET
,冷凍光線塔 ,可以殺傷敵人同時冷凍使其速度變慢。


6. SONIC TURRET
超音波塔。可以對於該區域內進行傷害,並且有機會震昏異型


PS : 
武器都可以升級(UPGRADE),請點選了武器然後到右邊視窗下面找UPGRADE按鈕即可。



點此開啟遊戲!!


 


戰績報告!!!!


目前戰績打到第四關...(第三關險勝啊...剩下一格血)



心得1:
進一開始盡量用便宜的機砲部署迂迴的路線。然後再轉角的地方(那個轉角中心點)部署那個超音波塔。因為所有敵人都得在這個轉角處繞上一圈,所以是最划算的。尤其到了後面在搭配上冷凍砲。可以增加敵人停留時間。

心得2:
千萬別小看對空的武器。有 一兩 次我就是到了緊要關頭還被空中敵人侵入,欲哭無淚...基本上火神機砲就可以對空。但是效果有限。請勿必要在空中敵人行進重要的路徑上加部幾台對空飛彈砲塔DCA。不用多。但是記得要提升等級。

心得3:
跟上一代的守城戰遊戲一樣。機砲到後面就顯的無力。雖然SAM TURRET 對地飛彈塔一開始的時候攻擊力略低於火神砲塔(傷害8:10)但是他是大面積攻擊的。所以到了中後期要適度的拆機砲換對地飛彈....

心得4:

如果你過關了,不用擔心關掉視窗下次還得從第一關開始打! 視窗會自動紀錄你的過關存檔彈catch。所以下次你再開視窗要進行遊戲。就可以從過關後的下一關開始挑戰!非常人性化的貼心設計!




OK

要是有什麼進一步的進展我再隨時廣播!! 加油吧! 指揮官
!

OK!
有鑒於部落格展示尺寸有限,為求最佳遊戲品質。我建議大家點選以下連結
開啟遊戲網頁比較好。也歡迎回來交換心得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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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理鼠王彈珠檯唷!!!!


 


粉無聊吧!!!有空玩玩遊戲娛樂自己一下吧!!!


 


鍵盤←→是左右拍子是拉開始推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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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還不錯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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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分割高獲利部門可節稅


     企業依據企業併購法將獨立營運的部門,分割讓與其100%持有的子公司,取得子公司發行的新股時,應以被分割資產的帳面價值作為實際成交價計算損益,課徵所得稅。此一措施對把獲利較高部門獨立分割出去的企業,具有少繳所得稅的利益。    

     國內企業基於組織調整的需要,近年來頻頻採行併購的作法,包括外資企業也不斷傳出有意併購台灣企業的訊息。財政部昨(3)日針對企業併購後再分割的現象,做出明確課稅原則,包括花旗銀行併購華僑銀行等案件,未來均可適用。


     財政部基於尊重財務會計原則與市場併購契約的常態作法,發布行政命令規定,企業依據企業併購法規定進行分割,將其獨立營運之一部或全部的營業,讓與100%持股的子公司,並取得子公司發行的新股者,在無不當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的原則下,應以被分割資產的帳面價值,做為實際成交價格,不必按照公平市價列計損益,繳納所得稅。

    
舉例來說,被分割公司A分割讓與的資產(包括國外長期股權投資),其原始取得成本為1億元,分割轉讓前已按權益法認列未實現投資收益6,000萬元,因此,分割時的帳面價值即為1.6億元。假設,其中,國外長期股權投資的時價是2.5億元,依據財政部規定,企業仍只需按分割時帳面價值、即1.6億元,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稅即可。

    
即其原始取得成本是1億元,企業因分割產生的財產交易所得就是6,000萬元,應繳稅所得並非按時價2.5億元扣除取得成本計算出的1.5億元。財政部說,選擇分割較賺錢的部門,企業因分割產生的稅負會下降。

    
根據財政部的規定,企業分割讓與的資產中,包括屬於國外長期股權投資,以及國內非屬有價證券的長期股權投資,應按分割時帳面價值(包括採權益法認列的投資收益)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後,按財產交易所得申報課稅。

    
分割讓與的資產若包含國內長期股權投資時,其投資標的如符合證交稅條例規定的有價證券者,則應按分割時帳面價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計算證交所得,雖可免納營所稅,但需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最低稅負。

    
企業併購法第4條第6款規定,分割是指公司將其得獨立營運之一部或全部的營業,讓與既存或新設的他公司,作為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發行新股予該公司或該公司股東對價的行為。財政部係考量公司以分割方式將其營業讓與給100%持股的子公司,並取得其發行股權的性質等同組織重整,鮮少會藉以調節稅負,因此決定遵從市場規則,採取較為中性的課稅作法,避免干預企業的營運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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