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物捐贈抵稅 明年起喊卡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07.10.04 03:37 am


     行政院已經審查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與126條修正案,立法院若在這個會期內完成審查,非現金捐贈享有扣抵綜合所得稅的節稅權益,明年起就要徹底被封殺。送愛心、做公益還要兼節稅的民眾,就只能選擇捐現金了。包括土地、骨董甚至綠化工程等實物捐贈案件,都不再享有節稅利益。


     行政院排除非現金捐贈的理由,主要是基於目前實物捐贈已成為適用40%所得稅率的高所得族群,最好用的避稅工具。稅捐機關發現,捐贈者的捐贈物包羅萬象,除了土地外,還有龍袍、骨董、原住民服飾、課桌椅、古書、綠化工程、納骨塔等,捐贈對象以地方政府居多。依據稅法規定,對政府的捐贈沒有金額限制,100%都能抵稅。


     財政部估計,取消非現金捐贈的節稅條款,若以94年度已申報的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統計,國庫大約送出29億元的節稅利益;若依據五區國稅局列管95年最新的捐贈案件統計,換算捐贈物價值的節稅利益則達40億元。實物捐贈抵稅的趨勢,有逐年攀升的跡象。


     非現金捐贈案件每年都要耗費稅捐機關極多的查稅人力,財政部指出,實物捐贈案件只有極微小的比率是真心做公益。多數選擇捐實物、不捐現金的納稅人,大都是為了避稅。


     財政部認為,所得稅法修正徹底刪除非現金捐贈的抵稅權利,不僅有助於導正避稅歪風,納稅人若有心做公益,並享受節稅利益,選擇捐助現金也不必再涉及實物捐贈的估價爭議,與被列管查稅的困擾,徵納雙方都能受益。


     這問題已經討論很久了,現在總算有個拍案定讞了,所以縣在政府已經發布相關的條例出來,且明年實施,對於很久都在模糊地帶的現在已經明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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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物抵稅花樣多 財部:不符規定就剔除


【大紀元11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十五日電)捐贈各級政府機關、學校、相關公益團體的金額或實物可用來抵稅。不過,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黃定方今天表示,近年來民眾實物捐贈抵稅的物品五花八門,連毒品快速檢驗試紙劑都有,但捐贈實物須符合規定,否則還是會遭補稅。去年(2005年)查獲的捐贈補稅為新台幣10億元。


黃定方說明,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對政府捐贈,可全數扣除,不受金額限制;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的捐贈總額,最高不能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


政府近年對實物捐贈有許多相關限制規定,以土地來說,2004年起土地捐贈列舉扣除金額,需按土地取得成本認定,若未能提示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或土地是受贈或繼承取得,則依據財政部核定標準認列。依2004年及2005年標準來說,都是以土地公告現值16%計算


官員表示,由於推出新政策,所以2004年起捐地節稅金額大幅減少。


官員說,2003年捐贈土地價值金額為1272億元,抵稅金額為508億元;2004年土地捐贈金額大幅降低為65億元,抵稅金額為26億元;2005年土地捐贈金額為45億元,抵稅18億元。


另外,如捐贈未上市櫃股票部分,200578日起也規定,需等受贈單位出售股票後,以受贈單位出具的證明文件,列報出售年度的列舉扣除。


黃定方表示,民眾在申報捐贈扣除時,應留意相關規定,以免遭到補稅,例如去年查獲的捐贈補稅就達10億元。


尤其,捐贈土地抵稅的限制變嚴格後,各種新的實物抵稅方式推陳出新,黃定方舉例,有人向公司購買毒品快速檢驗試紙劑,並委託這家公司代為向政府機關辦理捐贈,並以這家公司開立發票價格列報為列舉扣除。


然而,經過稽徵機關查核,這家公司所開立的發票價格與原始生產廠商報價相差懸殊,且未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並已擅自歇業他遷不明,涉嫌開立不實發票。黃定方說,這類捐贈抵稅最後都會遭到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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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容積移轉






都市更新利多~萬華房市逢春展新姿


     北市府於8/27公布北市放寬容積率促進都市更新方案的詳細內容中指出,凡是土地開發面積達0.5公頃以上,或達完整街廓以上者,即符合獎勵要件;優先開放容積率的指標地區包括洛陽停車場、內湖及南港科技園區、西門流行文化廣場、故宮地區及巨蛋周邊等。


     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進一步提出獎勵容積的做法,凡是在親水河域,以鄰河域進深第一個完整街廓所圍地區,只要設置跨堤設施、景觀平台、立體人行通道;老舊市區如萬華長沙街、中華路、艋舺大道等,只要有開放空間及各類人行通道;交通樞紐如2條提運線經過之車站出口 周邊一定範圍,設置各類人行通道、開放空間;大內科地區:設置各類人行通道、開放空間、跨堤設施等等,均可以得到遞增式的容積獎勵。


     受到都市更新、容積獎勵等利多的刺激,以及北市可建用地逐漸稀少、東區土地價格屢創天價壓低建商利潤,以及包括捷運開發等利多因素影響,近期建商紛紛將土地開發重心移向北市西區。


     近期萬華區指標案以潤泰創新與中華電信合建案最受矚目。潤泰創新表示,目前正在申請「中華電信之萬華德昌街集合住宅大樓合建案」建照,預計11月公開,每坪開價45萬元以上、總銷金額逾56億元;該案將興建兩棟26樓雙子星高樓,完工後將是萬華最高的建築物。


     繼潤泰、三豐積極開發德昌街與延平北路都更案後,全坤興業8/29也宣布取得同仁院萬華醫院、前台北市長黃啟瑞祖厝兩大都市更新案,土地面積共3,000坪,每坪開價直逼50萬元,初估毛利高達38%,較一般建案高出一成。


     除了預售市場之外,萬華地區中古屋市場近年來房價表現也逐年擺脫長期低迷的陰霾,有谷底翻身的趨勢。根據東森房屋企研室統計資料顯示,萬華區近三年來在公寓、電梯大樓兩類主流產品中,中古屋平均成交房價持平地上揚,96年上半年公寓平均成交行情來到近22萬/坪;電梯大樓則接近24萬/坪,房價上揚態勢浮現。


     東森房屋萬華加盟店店東高溢忠指出,目前萬華區房市交易較發達的區塊,集中在萬大路、中華路、青年路、西園路、莒光路、西藏路、和平西路南側,這些路段多為主要幹道,交通便捷,部分路段還受到公園綠地、學區、捷運等影響,房價漸次看好。


     高溢忠表示,很多人對萬華的印象停留在華西街、龍山寺等龍蛇混雜的環境印象,卻忘了一樣同屬萬華區、擁有7332坪綠地與活動空間的青年公園,以及包括河濱公園、東園公園、大理公園、老松公園、華西公園、桂林公園、寺前公園、長沙公園…等諸多公園綠地;以及以青少年文化、電影文化為主的西門町商圈;還有包括西園醫院、仁濟醫院、台北醫院、萬華醫院、和平醫院,以及不下數百間的各類診所;加上果菜市場、環南市場、頂好超市、三水市場、全聯福利中心,以及新近開幕的家樂福量販店…等等,不論食衣住行育樂醫療休閒…等等,各項生活機能都非常發達,實在是一塊被低估的房市潛力區域。


     東森房屋中華加盟店店長許翼俊則指出,目前萬華地區中古屋公寓房價普遍在16~20萬/坪;舊電梯大樓產品房價普遍在20~25萬/坪,在台北市12行政區中是敬陪末座的,但少數優質地段建案房價還是居高不下,甚至一屋難求,例如青年公園周邊的「力麒青年皇家」案,近期傳出的成交價位就在37萬/坪上下,平面車位成交價在170~180萬/個;中華路上的「潤泰翡翠」案,近期傳出的成交價在40萬/坪以上;和平西路三段以南、大理街一帶的新案「大禮」、「禮記」等案,成交價也在32~33萬/坪左右,客源接受度還不錯。


     在西門町商圈部分,目前商圈內1樓店面1坪租金行情在7000~8000元/月上下,適合各種青少年服飾等業種;2樓以上1坪租金行情在2000元/月上下,適合餐飲、美髮類等業種。再經歷過一段長時間的低迷荒涼之後,近年來,西門町週末假日的消費人潮相當踴躍,投資人也漸漸回頭尋找合適的投資標的,西門萬華一帶商用不動產的市場交易狀況又漸漸活絡了起來,讓人相當期待。


北縣升格/建置公地銀行 活化觀光經濟



東森  




     隨著台北縣政府於10月1日正式升格為準直轄市及觀光旅遊局、經濟發展局的成立,打造台北縣為全國觀光大縣並引進民間投資開發建設將成為未來台北縣政府施政重點,而公有土地的有效利用關係到整體都市景觀及經濟發展,公有土地的清查、資料訊息的掌握與建立將成為臺北縣政府地政局未來邁向升格後之一大挑戰。


     為促進台北縣轄區內公有土地管理並加速閒置公有土地有效利用,台北縣政府地政局結合縣內各地政事務所,陸續全面清查台北縣內閒置公有土地,已建置完成都市計畫區內公有土地(0.1公頃以上)計616筆、面積205公頃,都市計畫區外公有土地(0.5公頃以上) 計114筆、面積88公頃。


     目前清查最大閒置相毗鄰公有土地位於石門鄉富貴角,總計94筆土地、面積約55公頃。價值最高者為林口機一(含機一之一)用地,公告現值高達約78億元,未來將作為司法園區並進駐消防隊、新莊第二分局、林口鄉戶政所等單位。


     因應升格後加速推動觀光招商,將藉由資訊化的有效管理建置公地銀行,提供各權責單位評估興辦公共建設及招商投資發展觀光之可行性,其中已評估完成將於近期辦理招商者,如新板新都心─特專四觀光旅館BOT案,將規劃五星級旅館及購物中心,預定96年10月公開招標;北台新門戶─漁人碼頭2.1公頃公有土地,將規劃國際旅館、藝術大街,預定明年2月辦理招商;沙崙文化創意園區,將規劃文化創意及休閒園區,面積11公頃,預定明年4月辦理招商,另外,配合台北縣皇冠海岸計畫,亦陸續清查三芝石門等沿海地區公有土地供相關局室評估研究發展觀光之可行性。


     台北縣科技產業佔全國22%,工商行號及工廠設立家數皆為全國第一,為全國工商大縣。台北縣特有的好山好水,結合民間資源積極打造台北縣為全國觀光大縣,透過公地銀行的建置,提供招商、發展觀光,創造縣民更優質的生活環境,促進地方繁榮發展之參考,打造北縣成為嶄新的國際級大都會。


昔日地王 大亞百貨今日沒落





     前大亞百貨,現在改稱為『亞洲廣場大樓』。位在台北車站的黃金地段,雖然是蟬聯六年公告地價的地王,但實際成交價,卻不如帳面上來的好看,上百戶套房被法拍,成了住商混合區,底下的一到五樓則改成綜合生活館,16年前的百貨龍頭,已經風光不再緊鄰新光三越站前店的,就是亞洲廣場大樓,位在台北火車站的精華地區,目前一到6樓是3C賣場和生活館,六樓以上則都是10坪大小的商務套房,雖然整棟大樓已經有20年的屋齡,但依公告地價來看,卻是蟬聯六年的北市地王,每瓶坪現值要311到321萬不等,雖然帳面上寸土寸金,但住戶卻抱怨,套房成交價根本沒麼高看看亞洲廣場大樓的前身,就是大亞百貨,20年前由商人鄭周敏改了32層的大樓,成為火車站的新地標,1991年大亞百貨風光開幕,但歷經新光百貨開張和亞洲金融風暴後,在2001年關門拍賣,前後流標多次,到2003年國寶集團以11億元標下六樓以下樓層直到今年七月才由統一元氣館承租經營縱使大樓位置沒變,但價格卻是大不相同,樓上的600戶套房,透過法拍成為住商混合區,毫無管理可言,讓租金和賣價,都不如想像中的高黃金地段大樓,隨著經營不善,輾轉易手,昔日的風光不再,卻成為賣淫集團的淫窟也實在令人意外


1樓1鳳 台北車站地王變淫窟





     台北火車站旁的大亞百貨大樓,是一處住商混雜的大樓,現在卻成了賣淫集團的淫窟,而且業者是仿效『港澳』一樓一鳳的模式,以電話遙控嫖客跟應召女交易。不過鄰近的中正一分局,卻混然不知,直到媒體踢爆,才緊急出動,在凌晨抓到一名賣淫女。這棟住商混合的大亞百貨大樓,現在成了淫窟;而且交易的地點就在,15、16兩層樓。直擊套房,看見的是簡單的油壓床,旁邊的塑膠套,隨時可以替換舖上床。而垃圾桶內,則是一堆用過的衛生紙;房內野只有簡單的電視、引水機,擺設;很明顯,就是性交易專用套房。不過大樓內,卻沒有人知道,原來,鄰居竟然是應召女郎。看看大亞百貨大樓,鄰近的中正一分局,步行大約五分鐘,可是警方好像完全不知道。被媒體踢爆後,分局亡羊補牢,立刻抓了一名皮膚白皙,穿著火辣的賣淫女;而且發現,他們是以一樓一鳳的方式來交易。原本的百貨大樓,現在是辦公室、補習班林立,不過賣淫業者大膽入駐,租套房內,暗藏春色,可能是警方首要掃蕩的部分。



昌益建設揮軍台北



     昌益集團創辦人楊玉全昨(3)日宣布,昌益建設已站穩新竹市場,決定揮軍北上,先在台北內湖設立分公司,逐步展開覓地推案的計畫。

     深耕新竹市場30年的昌益事業群,去年名列全台灣第七大建商,今年推案總金額創下185億元的歷史新高,成功建立新竹人購屋首選的品牌形象。昌益昨天為耗資10億元、採用多項新施工方法打造的昌益企業總部,舉行盛大的落成啟用儀式。

     楊玉全表示,他從營建業起家,當年昌益建設跨足光電產業失敗,歷經股票上市、下市的慘痛教訓,也讓他深刻體認「固守本業」的重要性。

     昌益近二年專注於新竹市推案,今年更是推出許多原工業用地變更住宅區的大面積開發案,包括:光復路原台灣日光燈廠的「丹麥」、「芬蘭」建案;忠孝路原台菱紡織廠的「一品大觀」集合式住宅。其中光是一品大觀建案就達65億元,一舉將昌益今年的推案總金額拉升到185億元的新高紀錄,遠比去年的115億元案量,成長60%。

     楊玉全指出,昌益推案的市場區隔,是由瑞軒建設負責高價住宅;昌益建設專推大社區;另外,還有中耀、竹蕙及福軒建設,專責一般住宅的推案。同時,集團內還有昌益房仲、竹盛事業與良達營造等,已全數進駐昌益企業總部大樓。


 多數暴力?管理費漲價 小坪住戶拒繳敗訴


     台北縣三重市一處社區,管理費原本是以每坪新台幣六十元計算,大樓管理委員會決議維持計價方式,但每戶至少須繳一千元,引發小坪數的住戶不滿而拒繳。經管委會告上法院,臺灣臺北地院判決住戶應繳清所積欠的一萬四千元管理費。


     台北縣三重市一處社區,住有一百多戶,其中十坪多的有三十九戶,其他是二十多坪到四十多坪的中、大坪數,四年前管委會因經費不足提議調整管理費。一名鍾姓住戶於在一年多前開始拖欠管理費,被管委會控告。鍾表示,他在該社區有間十坪多的套房,原管理費六百三十五元,四年前管委會以經費不足為由,在住戶大會提案通過管理費以一千元起跳,因此他每月要多繳將近四百元,但中、大坪數的管理費本來就超過一千元,因此不必多繳。

     社區總幹事指出,住戶大會決議以戶為分攤管理費的單位,是因每戶享用公共空間、清潔服務等相同,但如此計算後小坪數要繳的不只一千元,所以才改以一千元起算。而所有住戶只有鍾姓住戶拒繳,還在布告欄上寫管理費是髒錢,管委會很頭痛,他那間小套房平常都沒人住,曾建議他乾脆賣掉或租人,免得負擔管理費,他卻不肯。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依同條例第21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台北地院法官認為,各社區管理費由住戶大會決議,住戶都該遵守,日前判決鍾姓住戶敗訴。另,資深法官指出,住戶如果還是拒繳管理費,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管委會甚至可透過訴訟法拍住戶房子。


鄰地施工 南港公寓龜裂傾斜28戶緊急撤離


     台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二段一處工地正在新建住宅建築,疑似因開挖地基擋土牆施工不良,造成緊鄰的公寓嚴重龜裂、傾斜。南港區公所昨(三十)日緊急將二十八戶、共七十二名住戶先行撤出;承包商則運土至工地覆土回填,避免造成地基下陷更嚴重。所幸並沒有人員因此受傷。


     發生意外的現場是不到五十坪的工地,這裡要蓋地下二樓、地上七樓的華夏,沒想到才開挖到地下室,旁邊的民宅已經開始下陷。有住戶表示,前日隔鄰工地進行連續壁開挖工程,就已經聽到類似燈泡爆掉的聲音,但大家不以為意,晚間出現電力不穩情形,但透過工地看板上包商留言電話,電話都沒人接聽,凌晨起就發現牆壁發生龜裂情形。

     由於受損的公寓一度出現傾斜的情況,警方與區公所暫時封鎖四周,昨日協助住戶撤離,基於安全考量,公寓周邊先行斷電、斷瓦斯,而區公所則先安置受損的二十八戶住戶至附近汽車旅館過夜。台北市政府建築管理處施工科人員獲報趕至現場勘查,初步研判,因為工地開挖地下室,負責擋土穩定的預壘樁龜裂,造成受害的公寓外牆、廁所、後院等連結主建物部分龜裂。

     為了不讓房屋繼續傾斜,施工科已經通知工地施工人員,必須先把混泥土回填到開挖的地方,穩定地基。施工科研判,傾斜的建築物主結構並沒有受損,暫時應該沒有安全顧慮,但後續須由土木技師工會進行鑑定受損程度。至於相關責任歸屬,還有待進一步鑑定。

     法界人士表示,根據民法第794條規定「土地所有人開掘土地或為建築時,不得因此使鄰地之地基動搖或發生危險,或使鄰地之工作物受其損害」,該條規定性質上屬保護他人維持社會公共利益之規定,為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指「保護他人之法律」,如有違反,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人如欲免責,應舉證證明其行為並無過失,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3823號、72年度台上字第2225號判決,可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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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移轉待檢討--意見分歧







〔記者陳品竹台中報導〕台中市政府因為無錢徵收公設用地,以容積移轉鼓勵建商購買公設計畫用地,從九十四年七月一日實施以來,雖然讓建商叫好,卻也被民眾批評破壞市容景觀,都發局表示,已就這部份進行檢討。


台中市政府為了讓土地被劃為公共設施(如公園、道路等),卻未被徵收的地主也拿到部份費用,特別鼓勵建商去買這些未被徵收的土地來換取容積移轉,創造政府公庫不必支付徵收費,土地被劃為公設卻多年未拿到徵收費的地主可以拿到錢,建商也可因容積移轉而增加建案經濟效益三贏的局面。


雖然對容積移轉的建案,都發局有至少一百平方公尺的最小面積限制,以保障整個居家品質,但突然「長高」樓層,卻也讓民眾批評破壞天際線、破壞市容,尤其有些地區綠地、教育資源及停車空間不足,因為容積移轉,大樓加高,住戶增加,原本不足的公共資源就更顯不足。


都發局局長黃崇典指出,容積移轉正反兩面意見都有,目前正就此做檢討,希望找到平衡點。


住二卻蓋15樓層  厝邊大抗議




 



〔記者張菁雅、陳品竹台中報導〕讀者爆料指出,巨寶建設在西屯區惠泰段土地興建十五層樓高的集合式住宅,但該處為「住二」用地,附近住宅僅四、五層樓,市府為何可容許建商蓋到十五層樓。對此,都發局建管課表示,建商是依法透過容積移轉及各項獎勵容積措施,才能從五樓增為十五樓。


讀者指出,西屯區惠泰段二二之一、二三、二五地號士地,由巨寶建設申請興建地下三層、地上十五層集合式住宅,但該筆土地原規劃為「住二」,周遭住戶均為四層樓或五層樓的透天住宅,建管課竟允許建商興建十五層大廈,「嚴重破壞當地市容景觀,只為求圖利建商,完全忽略鄰近住戶權益」!


讀者也說,市府核發的建照為「九六府都建建字第○六五八號建造執照」,工地現場懸掛的為「九六府都建建字第○六八五號建造執照」,除建照號碼不符,起造人、建築內容等資料一概付之闕如。


建商容積移轉 市府依法獎勵


建管課長陳永欣表示,該筆土地確實為「住二」,但建商善用獎勵容積法規,除了購買容積外,也藉由增設開放空間、停車空間等措施,取得更多容積,幾乎可以用的獎勵措施都用了,市府是依法給予容積獎勵。


陳永欣也說,依照規定,開挖深度一倍範圍內若有房子,建商必須進行「現況鑑定」,詳細記錄現況,未來若有損害,可以據此判斷責任歸屬,以保障雙方權益。


建管課昨天也派人到工地現場了解告示牌記載內容,建管課表示,因申報開工程序尚未完成,告示牌上除了沒有開工、完工日期,其他資料都完備,且建照號碼也與市府核發的號碼一致。


巨寶總經理邱黎光指出,西屯區惠泰段這個建案土地原本是「住二」用地,是依獎勵停車空間及購買公設用地申請容積移轉,並將建蔽率只用廿五%,以容積率集中使用手法,將樓層拉高,並合法申請到建照,現在民智大開,隨時都可檢舉、爆料,如果巨寶這個建案不合法,建管課的官員敢隨便發照嗎?


邱黎光指出,讀者指工地現場懸掛建照號碼為「九六府都建建字第○六八五號建造執照」,與建管課所發的「九六府都建建字第○六五八號建造執照」不符,經查是包商筆誤,將第三個數字與第四個數字不小心對調。


中縣七月集中燒紙錢 量比去年成長一倍


中廣




台中縣環保局在農曆七月份進行「中元普渡紙錢集中燃燒污染減量工作」,紙錢收集量達到兩百九十四公噸,與去年的一百四十四公噸比較,收集量足足成長一倍多,顯示民眾的配合意願大為增加,也減少許多空氣污染物產生。


(張文祿報導)台中縣環保局第二年推動紙錢集中燃燒,除了在各鄉、鎮、市清潔隊設置紙錢回收點,供民眾放置紙錢外,也透過座談會及海報宣導,民眾配合意願大幅增加,錢收集量達到兩百九十四公噸,與去年的一百四十四公噸比較,收集量足足成長一倍多,全縣二十一鄉鎮市,以豐原市七十一公噸最高,而如果以平均每戶收集率分析,梧棲鎮每戶收集一點八公斤最多。


環保局說,台中縣今年所收集的紙錢運往烏日及后里兩處焚化廠焚燒,總共減少約兩千五百多公斤的空氣污染物,包括懸浮微粒、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等。



彰濱工業地熱賣…蓋豪宅




工業區內的社區用地一向乏人問津,不過,彰濱工業區內的鹿港區最近倒是興起個人置產熱潮,陸續出售11筆土地。據了解,這批新出現在工業區內置產個體戶,都是工業區內廠商的老闆,打算共同興建為高級住宅區。

每個工業區中,原本都規劃約10%的土地做為社區用地,方便廠商興建宿舍或住家,但一直不是很熱絡。經濟部工業局近兩期辦理工業區土地租售,卻出現了以個人名義申購土地的個案,兩個月內合計申購11筆土地。

工業局指出,這些個人申購社區用地的個案都出現在彰濱工業區的鹿港區,在第一次一口氣出現三筆申購案時,已讓人有點訝異,當時,當地的服務中心就「預告」,接下來還會有更多筆。

據了解,這批申購者都是鹿港區內廠商老闆,包括親親貿易公司、柏佑和柏業等公司,打算就近在公司附近自建住宅。其中,柏佑和柏業的老闆為兩兄弟,合計買下八筆土地,以每筆土地面積約60坪至120坪計算,土地面積超過450坪。

彰濱工業區表示,根據這批新申購者的規畫,有意在工業區內打造一整片高級住宅區,再舉家遷往居住,有別於傳統的鐵皮屋或零落的小住宅。

彰濱工業區認為,目前工業區內廠商的進駐率約八成,雖然名為工業區,但生活機能已相當健全,公共設施又完善,以當地土地每坪約3萬多元計算,是相當划算的價位。

加上秀傳生醫園區已進駐彰濱工業區,加上白蘭式、台明將玻璃等新興的觀光工廠,將持續帶進人潮。


向建商買車位 非住戶不能停




五權南街王姓市民去年向鄰近大樓建築商,購買一個地下停車位,因未徵得大樓全體住戶同意,無法取得地下室門鎖進出,他氣得跳腳,準備控告建商詐欺。

律師王俊凱表示,大樓地下室設置的停車位,分為合法增設停車位及法定停車位2種;前者擁有單獨的建築字號,建商可以賣給本棟大樓住戶或外界民眾;而後者的買賣則須大樓全體住戶共同決定。

他表示,目前法定停車位為數最多,約占整體的8成。王姓市民購買的大樓地下停車位,屬於法定停車位,如果大樓住戶不同意王使用,王也無可奈何。

王俊凱提醒民眾,現在因為房價居高不下,「炒樓」利潤大不如前,北部已有人轉而以買賣地下停車位賺錢,但如果觀察不清,買到無法隨意轉賣的停車位,那可就虧大了。

王姓市民住在五權南街一棟大樓,因為家裡添購一輛轎車,使得原先購買的地下停車位不夠用,不得不到鄰近一棟即將完工的住宅大樓,以60萬元代價,向建商購買一個停車位使用。

這棟住宅大樓完工後,大樓管理委員會發覺王姓市民不是他們的住戶,拒絕給他進出地下室停車場大門鑰匙,致使他無法停車,讓他苦惱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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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地政管理


來源:中國土地學會 作者: 發佈時間:2007.01.24 


    為加強海峽兩岸土地學術界的交流,中國土地學會、北京市國土資源局與北京土地學會于2005年9月23日在京共同舉辦了台灣地政學術報告會。會議邀請6位台灣地政學界和業界的知名教授和專家,就台灣的土地徵收制度、土地規劃和使用分區管制、地價地稅、土地登記制度、房地產市場的政策調控等問題做了學術報告。會議由中國土地學會常務理事、北京土地學會副理事長郭煥成研究員主持,北京市國土資源局曾讚榮副局長代表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安家盛局長到會致詞。來自首都地區大專院校、科研單位、房地產企業、北京土地學會會員單位、市國土資源系統各單位的專家、科研和管理人員近80人參加了會議,並與台灣專家學者就彼此共同關心的問題進行了熱烈討論。現將台灣專家的主要觀點綜述如下:


一、台灣的土地徵收制度


    台灣地區政治大學社會科學院副院長楊松齡教授在學術報告會上介紹了台灣的土地徵收制度。他認為,台灣近十幾年來已逐漸形成共識,土地徵收是政府取得土地不得已採取的最後手段,即政府在用盡其他方法還不能順利取得土地的情況下,才能用徵收這種強制手段。需地機關在與土地所有者協議不成的情況下,才可以準備土地徵收的申請。在土地徵收申請提出以前,還要求興辦的事業已經過主管機關許可,如要建設一條道路,須經過交通主管部門的核準同意。


    1、土地徵收流程


    台灣實際的土地徵收流程分為三大步驟:一是徵收的申請;二是徵收的核準;三是徵收的執行。當開發建設機關需要某塊土地做公共建設時,是不能馬上採用徵收方式的,必須有幾個先行的程式。第一個程式是舉辦公聽會,讓被徵收人知道到底是哪個機關要這塊土地做什麼用。被徵收人對土地利用規劃和取得方式可以發表意見;第二個程式是協議價購。台灣2000年出臺了《土地徵收條例》之後,協議價購已成為法定先行程式。如果沒有協議價購這個法律程式,台灣最高政府不允許動用徵收權。需地機關提出的徵收計劃書,需有土地的面積、興辦事業的種類、法律依據、地點、規劃設計等,同時要有相關的土地使用圖和土地補償計劃。為了制定好土地補償計劃,在地方政府的配合下,需地機關在提出征地申請之前可以進入徵收區域進行調查勘測,了解這塊土地上的建築、居住人情況等。徵地申請書必須直接向台灣最高主管機關內政部提出,同時告知地方政府,使地方政府早做準備。內政部接到徵地申請後,將對徵收計劃做出審查。早期審查是直接由內政部來做,2000年土地徵收條例實行之後,成立了土地徵收委員會,聘請一些專家學者共同審查土地徵收申請。內政部核準申請之後,不是直接通知被徵收人,而是通知土地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在接到通知之後,進行第三個步驟——執行。地方政府接到核準通知之後,必須做出公告通知,保證告知每一個被徵收土地的相關人。同時,公告會產生幾個法律效力:一是以公告日作為確定權益人的依據,即以公告日當日土地登記部記載的權利者為被徵收人,有權獲得土地補償費;二是確定土地補償費的發放日。台灣法律規定,自公告之日開始起算,在45天之內必須將土地補償費發放給被徵收人,如果沒有發放,徵收無效。三是公告之後,土地的改良、處分要受到限制。另外,在30天公告期間,被徵收人如果對徵收或補償有意見,可以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甚至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2、土地徵收補償


    按照2000年公佈的《土地補償條例》規定,台灣的土地徵收補償費大概有五項:一是地價補償。按政府每年1月1號公告地價作為補償的標準。由於政府公佈的地價往往比市場上買賣的地價低,所以地方政府在徵收時,可以參照實際情況加上幾成。具體加成多少,在每年1月1號公告土地現值時公佈。二是改良物的補償,間接改良物比如房屋,按重建價格補償,不考慮房子的折舊;農作改良物是按照農作改良物成熟的時間計算。三是土地改良的補償。比如房子還沒蓋,但是地基已經整平了,農作物雖然還未種,但已經翻土、施肥了,都要給予補償。四是合法營業損失的補償。五是改良物的遷移補償,也包括人口遷移的補償。這五項補償的方式是以現金為主,也有實物補償。特別是在區段徵收中,為了鼓勵老百姓不要抗爭,補償時可以用土地或是用同樣價格的建築物來補償。至於土地債券的補償方式,因為用現金補償都會引起老百姓抗爭,而債券又還沒有現金好,所以台灣幾乎沒有人用債券這種補償方式。


    雖然土地被徵收了,但按照台灣法律規定,在以下情況下,原來的土地所有權人還可享受相關的權益:一是接連地損失補償。一部分土地被徵收後,剩下部分土地的使用會受到影響,所以可以要求得到補償;二是要求撤銷徵收。比如,工程設計或土地使用規劃發生改變,原土地權利人就可以要求政府撤銷徵收;三是享有土地收回權。在土地被徵收之後20年內,或徵收補償費發完滿3年而土地被閒置的,或未依核準徵收做原定興辦實業使用的,或按原來使用但未滿5年的,原土地所有權人都可以要求收回土地;四是優先購買權。比如,經過多年之後,政府要把土地賣出,原土地所有權人就有優先買回的權利;五是享有取土棄土區域土地的買回權。如果土地被徵收來做取土棄土區域,取棄土完成後,原土地所有權人可以用原來的徵收價格買回土地。


    台灣學者認為,台灣的土地徵收制度看起來比較完善,對土地權利人的照顧很週到,但是也還存在問題。比如,協議價購制度使得用地單位取得土地比較困難;補償費按照公告地價實行,但公告地價與實際地價存在差距,引發土地權利人的不滿;台灣目前徵地安置問題越來越嚴重,主要是牽涉的部門太多,徵地安置在形式上有計劃,但事實上並沒有真正實施;土地徵收的公共利益不好界定等,所以台灣現行的土地徵收制度還需要進一步改進。


二、台灣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制度


    1、關於土地使用分區和管制


    台灣地區政治大學地政係陳立夫副教授介紹了台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制度。他認為,現在台灣的土地使用是嚴格依照計劃進行的。從歷史看,台灣早在日據時期就有都市計劃,對都市土地的使用進行管制。這個都市計劃在台灣光復後被繼承下來。在1945年,當時台灣有73個都市計劃,後不斷有新計劃發佈或舊計劃變更,到目前總共有440多個都市計劃。由於都市的不斷發展,都市之間需要全面考慮,所以台灣在1974年制定了《區域計劃法》,然後以《區域計劃法》為法律依據制定了區域計劃,從一個更加廣泛的角度來規範城市土地利用。目前台灣總共有4個區域計劃,即北部、中部、南部及東部的區域計劃。四個區域計劃都在都市計劃之上。1979年台灣又發佈了綜合開發計劃,是對全台灣地區的土地進行的計劃,這個綜合開發計劃在1996年被修正,改名為國土綜合開發計劃。於是,台灣現行的計劃體系由上而下有國土綜合開發計劃、區域計劃、都市計劃和非都市計劃。台灣就是用這些計劃(當然還有一些其他計劃)對土地使用進行管制。台灣的土地分成三部分,一塊是都市土地、一塊是非都市土地、一塊是國家公園。這三部分土地受不同的法律和計劃加以管制。


    都市計劃內的土地稱都市土地。都市計劃有兩大內容,一個是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另一個是公共設施用地或是公共設施保留用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就是將都市裏的土地劃定出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或其他使用分區。管制內容由都市計劃實行細則規定,其中規定了各分區土地的使用要求,包括容積率、建築物高度等。台灣的都市計劃每五年通盤檢查一次,也可以視實際情況,如有重大建設等做個案變更。在這樣一個體系下,如果土地使用違反了規定,就要受到處罰。處罰主要是行政處罰,處以罰款,在必要時候也會強制要求恢復原狀等。但台灣的《非都市土地使用管理規則》同時也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可以基於某一種需要提出自己的事業計劃,向政府申請計劃的變更。


    台灣三大分區的土地不是重疊的,三個分區之外的土地,基於特定目的需要,也將這些地區進行管制。譬如,為了保護水源有水質保護區,為了保護森林有保安林區,為了維護軍事區域安全,對軍事地帶周邊的土地使用進行管制等,而這些區域與三大分區是重疊的。於是可能出現一個地區,即要受《都市計劃法》的管制,也還要受其他法律,如《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水利法》等的管制。


    2、關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的法律架構


    台灣學者認為,台灣這種土地使用架構的最大問題是,國土開發計劃只是行政基於必要來擬定的,不是法律計劃,沒有法律保障,而下位的區域計劃有《區域計劃法》,都市計劃有《都市計劃法》,那麼最上位的計劃就沒有強制力去引導下位計劃。所以,台灣應儘快制定一個國土計劃法。另外,民眾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提出事業計劃,然後去申請變更土地使用計劃,造成了管制力度降低。當把私人土地劃進國土保育區時,私人的土地財產權應給予保障。在對土地使用限制非常嚴格的情況下,對土地權利人就構成了一種特別的犧牲,也應該給予補償,但部分法律裏並沒有相應的補償規定。在管制情況下做規劃,只不過是從規劃專業領域看土地該如何合理規劃。從另一方面講,規劃的對像是人民的財產權,還有另外需要遵循的原則,這些原則不屬於規劃技術層面的問題,而是法律層面的問題,這個層面有很多需要考慮的問題。


    針對大陸學者們關心的農地權益人保護問題,台灣專家們發表了自己的看法,他們認為,農地發展權有美國的概念和英國的概念。土地規劃為農業區後權利人受到損失,土地規劃為商業區後權利人得到利益,美國的概念是讓得到利益的人去補償受損失的人,讓得到發展權的人去向被限制發展權的人購買發展權,只有買得發展權後才可以搞建築發展。而英國的概念是,發展權是國家授予的,要發展就向國家購買發展權。台灣土地低度利用變為高度利用時,要講回饋,要繳納一定費用。台灣《農業發展條例》規定,回饋金由中農委收取。台灣繳納回饋金的作法傾向於英國的做法,但台灣也有容積率移轉的作法,又類似于美國的做法。比如,台北市的老街,市政府限制不能發展,權利人就可以把容積率賣出去,買到容積率的人就可以在其他地方的農地上蓋房子。


    3、關於土地的規劃使用與開發許可制


    台灣逢甲大學土地管理系韓乾教授闡述了土地的規劃使用與台灣的開發許可制。他認為,國土規劃應按照艾恩馬哈(音譯,下同)的觀點,分成三個功能區,一是自然資源保育地,二是鄉村土地,三是都市土地。在自然保育地裏還有環境敏感地區、特殊濕地、災害易發生地區。鄉村地區包括農田保護地、畜牧地和低密度社區。在都市地區裏有農村過渡地帶、衛生城市過渡地帶、開發地區、歷史文物保護區和一些待用地區。艾恩馬哈的主要觀念是,在規劃土地使用時,應先將保育地或者環境敏感地區劃出來,不能開發。然後將鄉村地區留下來,要使用或者要開發時須經過批准。剩下的土地才可做城市建設使用。但是在台灣,大概大陸也差不多,土地使用卻是反方向的。所有土地都先去做都市使用,都市土地不夠就往外擴張到農地、森林、坡地甚至海邊,於是造成自然災害。


    在土地開發程式上,台灣有開發許可和建築許可。假定要在住宅區建住宅,就不需要申請開發許可,只需申請建築許可。但如果在住宅區裏建倉儲、大賣場、大型露天電影院等,就要申請開發許可,沒經過許可就不準建。開發許可制是英國的制度,許可不許可是根據分區確定的。台灣十幾年前引進開發許可制時,忽略了分區這一步,直接按用途許可或不許可,所以出了很多亂子。分區管制是美國的制度,雖然有很多缺點,比如說比較僵化,變更使用的手續很繁雜,但針對這些缺點美國已發展出很多解決辦法,比如說實行彈性分區、績效標準等,所以分區還是應該做的。


     美國的非都市地區有兩個策略:一是保留或保護土地特性與自然資源,二是在適宜開發的土地上進行開發。為保護自然資源和鄉村特色,美國對非都市地區的某些特殊地區進行了更嚴格的管制,管制方法就是不提供都市設施,比如不提供自來水、地下水水道、道路等公共設施。台灣的做法則相反,非都市地區的開發還要依賴政府開闢道路、提供水源、上下水道等,這些做法有鼓勵開發的意義。如果提供公用事業是必須的,也應該限制在土地使用範圍之內。任何可能引起與計劃不一致的基礎建設都不能允許,所以應該對非都市地區的基礎設施建設加以管制


三、台灣的地價與地稅


    台灣逢甲大學土地管理系張梅英教授介紹了台灣的地價與地稅。


    1、公告地價與公告現值地價


    張梅英教授在地價方面主要介紹了台灣的公告地價和公告現值地價。公告地價是作為課徵地價稅的參考依據,個人用政府公告地價的八成作為課稅地價;而公告現值是課徵土地增值稅時的參考。公告地價政府每三年公告一次,而公告現值政府每年公告一次。公告現值是市價的五成、四成,甚至三成的也有,所以台灣的公告現值與市價差異很大,而公告地價要比公告現值更低,大致上是公告現值的五成,因為地價稅不能課太高。按法律規定,公告地價和公告現值的評定經過的流程是一樣的,都要經過以下幾個階段:一是要先收集案例資料,收集來的案例資料有的要經過修正;二是根據收集來的案例資料作區段圖,或將過去的區段圖做一些調整;三是進行計算,編出地價指數。公告地價和公告現值被評估出來以後,都要經過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地價評議委員會是1964年以後才成立的,當時對政府的幫助基本上是背書性質,有人開玩笑講好像看著天花板就可以決定價格了,可現在要做技術層面的評議了,非常辛苦。


    台灣也在進行變革,試著不採用區段地價,而採用宗地地價。台灣在2004年的時候試辦了基準地的地價查估,就是針對基準地進行很詳細的評估。這次總共查估了607點,由於是試辦性質,所以還沒有法律規定其用途。僅是地政部門試辦此項工作,希望未來可以讓地價有一個比較好的衡量基礎。以前地價評估人員只是改一改圖,查個把案例就算做成了,現在要從最基本的選擇案例、選擇典型地塊做起。


    2、地價稅和土地增值稅


    張梅英教授在地稅方面主要介紹了地價稅和土地增值稅。公有土地在台灣是要課稅的,公有土地如不公用,要課1%的稅。台灣的農地過去是課收益性質的田賦,而現在田賦處於停徵狀態,所以感覺上好像農地有地無稅。台灣實行累進課稅制,所以需要有一個累計的基點。因為是地方稅,累計的基點是以一個轄區為單位進行計算。計算時,先在轄區裏扣除掉免稅的土地,如農業用地和工業土地,工業土地和礦業土地因為不實行累進課稅,所以要先減掉,然後計算轄區的平均地價。台灣以一公畝的地價做累進的起點,如果沒有超過累進起點,就以基本稅率課稅,如果超過累進起點,超過部分就用更高的稅率來課稅。稅率從1.5%一直累進到5.5%,其實5.5%的稅率也是很低的,何況是公告地價比市價又有很大的差距。如果是自用住宅用地,面積等又符合規定,可以用千分之二的稅率,而且不累進。


    按台灣法律的規定,地上就算有一些建築物,但是不到申報價值的10%,也要當成空地。對空地本來是要課懲罰性的空地稅的,台灣對空地稅也有法律規定,但基本上很多縣市政府都沒有執行。只要有土地所有權的移轉,或是設定了典權,都要課土地增值稅。稅基是按漲價總數額確定,即現在交易價格與之前買進價格的差價。做比較時,中間當然會涉及到一些物價指數的變化,如可能有物價的上漲,或是對土地有改良,這些通通可以扣掉。稅率以前很高,曾經到達60%、80%,還曾經一度達到100%,但三年多以前已經減半,現在基本上減成了20%、25%、30%。徵收的土地是免課土地增值稅的,自用住宅的優惠稅率是10%,減半就只有5%了。另外,台灣的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有重購退稅的規定。比如,我賣掉土地時是200萬,我交了50萬的稅,假設現在再買一塊地是180萬,因為賣地時繳了50萬的稅給政府,我只實拿了150萬,於是就可以向政府申請30萬的補助,政府最多時可以補助你繳的稅款數。不過,如果5年之內又要賣掉土地的話,政府是要把退稅追回來的。


四、台灣的土地登記制度


    台灣現代地政仲介聯盟王進祥總經理介紹了台灣的土地登記制度。他認為,台灣的土地登記制度實際是一種把世界各國的登記制度統一起來的制度,台灣的土地登記走的是德國的登記制度,實行強制登記,如果在一定時間內沒有登記,土地就視為收歸國有;建築部分卻是採用托倫斯登記制,要不要登記自己看著辦。1996年《信託法》實行以後,信託登記實行的是類似契約登記的制度。台灣土地登記的行政管理,最上面是內政部,下面是地政司地政司的正式編制是228人,另外還有450多個臨時雇傭人員。直轄市地政局下面有108個地政事務所,一個事務所少則50人,多則150人以上。


    台灣土地登記時,有一個建築測量成果圖,通過這個圖就可以知道有沒有違章建築。台灣現在已經把所有權和使用權進行了分離。理論上公共設施應該是共有公用,但有的人有錢,可以把居室外面的空間登記到自己名下,這就造成了專有公用。登記資料要求公示,以便對抗第三人,但也要求保護個人隱私,於是產生兩類藤本。第一類是與土地、建築物有關的部分,可以公開,第二類是只有經過當事人同意才能看到。在電腦化登記下,登記的內容可以無限增加,於是產生有些內容有沒有必要登記的問題。台灣土地登記的權狀書是統一格式的,但是顏色還有待商榷。權狀書是撕不壞的,但在銷毀上就牽涉到環保問題。為了防止偽造,權狀書有很多暗記。


    台灣土地登記的行政規費有四種:一是登記費,按登記價值的千分之一收取;二是書狀費,按台幣80元收取;三是閱覽費,閱覽電腦資料收取的費用;四是工本費,複印一張20元,影印一張10元。在台灣,涉及權利增值或權利不明確的,都要公告。如權狀書遺失了,或爛掉了,換狀或補狀時都要公告。公告有期限,房子蓋好了後登記的公告是15天,權狀書公告是30天。台灣現在實行稅籍、地籍等的連線管理,就是說地政機關可以看財政機關的稅籍,也可以看簿證機關的簿籍。台灣有《損害補償制度》,從4種規費裏抽出10%作為一個基金,叫登記儲金。登記出現遺漏或虛偽,政府要拿這批錢來賠償。台灣每個月有四五件告狀的,但賠償的一般有一件。


五、台灣對房地產市場波動的政策調控


   台灣宏大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卓輝華所長介紹了台灣房地產市場政策調控經驗。他認為,如果以一兩個年度內,房價突然飆漲一兩倍、三五倍為標準看待房地產波動的話,那麼自1960年以來,台灣的房地產市場發生了4次波動,第一次發生在1967年,第二次發生在1973年至1974年初,第三次是在1980年,第四次在1988年至1989年,不同時期台灣調控的對策是不同的。


   1968年第一個波動時期,1966年時台灣的房價每坪是3700元,後幾乎在一年內漲了一倍。台灣採取的調控對策主要是:(1)調高土地公告現值,從而提高稅收。但由於台灣是每年公告一次土地現值,所以上年房地產都漲完了,隔年再來調,一般民眾置疑政府是不是在有意拉抬房地產價格;(2)推動國民住宅的興建,主要是照顧中低收入者;(3)緊縮銀行信用,嚴格審核放款用途。在歷次調控中這個措施是最有效的;(4)嚴禁金融業與保險業炒作房地產;(5)實施空地稅,主要是為了增加房地產供給。


    1973年是第二個波動時期,當時的房價平均水準從1972年底的8900元一坪漲到1974年初的24000多元一坪,台灣採取的調控措施主要是:全力修建中低收入的國民住宅;宣佈公教人員不得從事房地產交易;對建築材料實行限價;金融機構提高存放款利率等。


    1980年是第三個波動時期,房價從1973年的2萬多元一坪漲到7萬多元一坪,而調控措施主要有:一是對預售進行管制;二是對500萬以上的交易進行抽樣稽查,查為什麼有那麼多錢買這樣貴的房子;三是大幅提高公告土地現值,加強課徵土地增值稅;四是實施空地稅,台灣有兩次實施空地稅,第一次是在1968年,第二次在1980年;五是金融機構緊縮信用,調高存放款利率,當時放款利率調高達16.2%;六是加強查緝出售房屋中的逃漏稅行為。


    第四次房地產波動在1988年達到最高峰,在不到2年的時間裏,台灣的平均房價漲到284000多元一坪,台北市的房地產價格幾乎都上漲了500%以上,平均房價大概33萬元一坪,最高達到90萬元一坪,一平方米大概合人民幣近7萬元左右(1坪約合3.3平方米,1元人民幣約兌4元新台幣)。在這個時點上,台灣的國民所得大概是8000美金。台灣在1989年2月實施了一個中央銀行配合政府抑制房地產市場飆漲的政策,一種選擇性信用辦法。對建造住宅或蓋高爾夫球場等土地的擔保放款,最高的貸放額度以1988年7月的公告土地現值加四成為準,最長時間只有三年;擔保的購地放款和最近兩年內轉手三次或三次以上的土地擔保放款一律停止;投資公司授信總餘額控制在到1989年2月底為準。另外大幅調高存放款利率,在2月的時候,放款利率只有6%,到6月放款利率就提高到了12%。另外,進行大規模開發新社區、新市鎮,台灣在1990年代之後,開發了兩個新市鎮,這兩個新市鎮可以分別容納30萬人口,目前這兩個市鎮的土地都開發完成了,但由於供過於求,許多房子沒有賣出去。


    針對第四波房地產價格飆漲太厲害,台灣在1990年召開了第一次全台灣的國土問題會議,有八大議題,一共得到329項結論。這些結論目前有些還在做,有些已停止了。這八大議題是:(1)改進地價稅措施,貫徹土地漲價歸公;(2)加強都市地開發,促進都市建設;(3)健全房地產交易,穩定房地產價格。對於這個議題,台灣在1990年之後陸續出臺了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估價師等制度;(4)強化地政機關組織功能,健全地籍測量;(5)合理規劃土地資源,兼顧保育利用;(6)保護農地資源,促進農地利用;(7)合理規劃住宅用地,解決國民居住問題;(8)確立公地政策,加強公地管理利用。這些政策中有一些可能不合時宜,比如,當年加強土地開發甚至加強工業區開發,結果10年之後這些新市鎮,尤其是工業區的土地因為產業外移,造成滯銷現象。


    從台灣這幾十年的經驗看,政策調控是有滯後現象的,但怎麼解決政策滯後卻不好辦。政策對於市場而言總是一種干預,干預過後也總會有一些後遺症出來,這些後遺症有的會影響到後續市場的發展。但是,政府也必須有一個很好的土地使用計劃或土地政策、住宅政策,在政策的目標下讓市場機制去發揮作用。在房價高的時候應該想辦法壓一下,壓得太重了,經濟不好了,又應該扶植它一下。1998年以後,為了解決房屋滯銷,台灣實行了優惠低利率房屋貸款,鼓勵大家買房。由於東南亞金融風暴以後,台灣銀行的不良貸款很高,所以鼓勵買房的政策不是在救房地產企業,而是在救銀行。2003年下半年以來,台灣的房地產市場已經變好了,但還在鼓勵買房,主要是擔心房地產市場會再次變得不好。


    與會者認為,通過本次會議,比較全面地了解了台灣的地政管理,對大陸的土地管理有很多啟示:一是徵地的整體程式要科學、有序,要真正尊重農民的意見;二是土地價格、稅收要合理;三是要認真做好土地利用規劃,大陸的面積大,土地類型多,首先應搞好區劃,合理安排佈局;四是要認真研究房地產市場變化的規律,特別是要對世界經濟、國內經濟與土地的關係進行研究。與會者普遍希望以後繼續舉辦這樣的學術報告會。歡迎台灣專家再來大陸,大陸專家也去台灣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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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     賤商!!!    奸商!!!    你也給我差不多一點!!


      有鑒於版主上個月的真實案件來告訴大家,一位三重某小建商姓李的先生,跟版主聯絡上欲購買三重的道路用地 (地號為:二重埔頂崁小段 甘姓地主),版主也辛苦的開發出幾筆道路用地給他,因為是某建商 ( X 建設所介紹的朋友) 所以版主也基於信任就將道路用地的地號提供給他們去看地,因基於認識朋友的關係,所以版主也沒有特別的防備完全信任朋友所介紹的某三重的小建商姓李的先生,這也是版主所疏忽的地方。


      後來呢?? 這位某三重的小建商姓李的先生,你為了省下給版主的利潤竟然敷衍我們直接跳線去地主那裡找地主且擺明跳線,(說要先看地後,後續聯絡卻說臨時要出國,過幾天再連絡,先用拖延戰術跟版主說要臨時出國,然後私底下去找地主 )結果呢?? 可想而知啦~~版主的案子當然就沒了,信任結果換來一場欺騙和浪費時間,氣憤的不是案子不見了,而是因為信任的關係所產生的裂痕,建商阿~建商,所謂的無奸不成商的就是這樣來的,你為了區區的幾萬塊把你自己的名譽掃地,為了一個小小案件把一條可能帶給你更多的利潤的線給弄斷了,損失的不只是信任還有你的黑心,你的名譽只值這些錢嗎??真的是很可悲!!這業界是很小的,在這業界的生態循環都有一定的遊戲規則,每個階段和大小盤都有合理的利潤,所謂魚幫水,水幫魚的一個生態循環,你想破壞這規矩到頭來人人皆知後,以後你的案源將會慢慢流失掉,因為有了這風聲自然大家對你的做法和信任絕對會大打則扣,到頭來損失的將會是你自己。


      如此,難怪很多開發公司或這中人都要防備,原因就是因為你們這些少數不知恥的賤商,讓我們對你們產生的極大的不信任,真的是所謂商場如戰場,嗯~~下一次跟建商合作的對象你們可要睜大眼睛,注意自己的交易安全,要小心求證,膽大心細才部會吃虧上當!!


      就是因為如此!! 所以這也是你們買不到土地,找不到土地的原因吧!!


有了前車之鑑後,凡事按照步驟來走,唯有誠信信任的建商們,你們才會源源不斷的有案源,不要近視短利而斷了自己的路,也許你認為開發公司和中人都只是隨便敷衍欺騙就好。


      沒有中人來連線開發,你們的案源哪裡來,你們土地哪裡買,現在土地已經不是你們有錢就可以買到,而我們也不一定要賣給你們,你們會比較,我們也會選擇好嗎,以前你們也是過來人,人會壯大,你們也不見得永遠都是巔峰,下次如果遇到了大家才有機會和氣生財合作長久。


     請大家注意一下三重某家小建商的李先生,這人很沒誠意且會跳線,注意你們自己的案件,小心為上。


     在還沒有完全對地主掌握或者信任的人後,請小心提供你的資料出去,因為每個案件都是辛苦經營出來的,不是給這些只會貪小便宜的人給糟蹋的。  


     我的一個建商朋友卓俊宏說,業界只有大吃小,奸人騙老實人的生態,雖說如此我想還是有一些不錯的且誠實的人大有人在,不要因為一個屎壞了一鍋粥,雖說現在大家都很欠缺,但是於幫水,水幫魚,大家互相共享利潤這才是長久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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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華總一義字第八七○○二三二四六○號總統令公布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華總一義字第八九○○一○四四二○號總統令修正第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一五二○○號總統令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三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四○○○九二八五一號令修正公布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二十七條、第四十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69691號令修正公布第二十七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34641號令修正公布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 本條例用語定義如下:


、都市更新:係指依本條例所定程序,在都市計畫範圍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措施。


二、都市更新事業:係指依本條例規定,在更新地區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事業。


三、更新單元:係指更新地區內可單獨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分區。


四、實施者:係指依本條例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機關、機構或團體。


五、權利變換:係指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更新前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之應有部分或權利金。


第四條 都市更新處理方式,分為下列三種:


一、重建:係指拆除更新地區內原有建築物,重新建築,住戶安置,改進區內公共設施,並得變更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密度。


二、整建:係指改建、修建更新地區內建築物或充實其設備,並改進區內公共設施。


三、維護:係指加強更新地區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改進區內公共設施、以保持其良好狀況。


第二章 更新地區之劃定


第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都市之發展狀況、居民意願、原有社會、經濟關係及人文特色,進行全面調查及評估;劃定更新地區,並視實際需要分別訂定都市更新計畫,表明下列事項,作為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指導:


一、更新地區範圍。


二、基本目標與策略。


三、實質再發展。


四、劃定之更新單元或其劃定基準。


五、其他應表明事項。


第六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為更新地區:


一、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 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二、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彎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


三、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


四、建築物未能與重大建設配合。


五、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紀念價值疸,亟須辦理保存維護。


六、居住環境惡劣,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治安。


第七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實際情況,迅行劃定更新地區;並視實際需要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


一、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


三、為配合中央或地方之重大建設


前項更新地區之劃定或都市更新計畫之擬定、變更,上級主管機關得指定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辦理。


第八條 更新地區之劃定及都市更新計畫之擬定或變更,未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或變更者,送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之;其涉及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或細部計劃之擬定或變更者,依都市計畫法規定程序辦理,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得一併辦理擬定或變更。


第三章 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


第九條 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直轄市、縣 () 主管機關得自行實施或經公開評選程序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同意其他機關 () 為實施者,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其依第七條第一項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並得由直轄市、縣 () 主管機關合併數相鄰或不相鄰之更新單元實施之。


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由上級主管機關逕為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上級主管機關得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第十條 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就主管機關劃定之更新單元,或依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舉辦公聽會,擬具事業概要,連同公聽會紀錄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自行組織更新團體實施該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或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實施之。


前項之申請應經該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十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十分之一之同意。


第十一條 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促進其土地再開發利用或改善居住環境,得依主管機關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依前條規定,申請實施該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


第十二條 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人數與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比例之計算,不包括下列各款:


一、依法應予保存之古蹟。


二、經協議保留並經直轄市、縣 () 主管機關核准且登記有案之宗祠、寺廟、教堂。


三、經政府代管者。


四、經法院囑託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者。


五、祭祀公業土地。但超過三分之一派下員反對參加都市更新時,應予計算。


第十三條 都市更新事業得以信託方式實施之。


第十四條 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但都市新事業係以整建或維護方式處理者,不在此限。


第十五條 逾七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自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應組織更新團體,訂定章程載明下列事項,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一、團體之名稱及辦公地點。


二、實施地區。


三、成員資格、幹部法定人數、任期、職責及選任方式等事項。


四、有關會務運作事項。


五、有關費用分擔、公告及通知方式等事項。


六、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更新團體應為法人;其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六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審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調處有關爭議,應設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公開辦理之;必要時,並得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技術性之諮商。


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七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專業人員辦理都市更新業務。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得設置專責機構。


第十八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推動都市更新事業,得設置都市更新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其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得以前項基金補助之。


第十九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由實施者擬定,送當地直轄市、縣 () 政府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直轄市、縣 () 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變更時,亦同。


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期間,應舉辦公聽會,聽取民眾意見。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定或變更後,送該管直轄市、縣 () 政府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前,應於各該直轄市、縣 () 政府或鄉 (鎮、市) 公所公開展覽三十日,並應將公開展覽日期及地點登報周知及舉行公聽會;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該管直轄市、縣 () 政府提出意見,由該管直轄市、縣 () 政府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予以參考審議。經直轄市、縣 () 政府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修正者,免再公開展覽。


依第七條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實施者已取得更新單元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者,於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時,得免舉辦公開展覽及公聽會,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第二十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擬定或變更,涉及都市計畫之主要計畫變更者,應於依法變更主要計畫後,依前條規定辦理其僅涉及主要計畫局部性之修正不違背其原規劃意旨者,或僅涉及細部計畫之擬定、變更者,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得先行依前條規定程序發布實施,據以推動更新工作,相關都市計畫再配合辦理擬定或變更。


第二十一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應視其實際情形,表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地區範圍。


二、實施者。


三、現況分析。


四、計畫目標。


五、細部計畫及其圖說。


六、處理方式及其區段劃分。


七、區內公共設施興修或改善計畫,含配置之設計圖說。


八、整建或維護區段內建築物改建、修建、維護或充實設備之標準及設計圖說。


九、重建區段之土地使用計畫,含建築物配置及設計圖說。


十、都市設計或景觀計畫。


十一、實施方式及有關費用分擔。


十二、拆遷安置計畫。


十三、財務計畫。


十四、實施進度。


十五、效益評估。


十六、相關單位配合辦理事項。


十七、其他應加表明之事項。


第二十二條 實施者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其屬依第十條規定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除依第七條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二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外,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五分之三,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其屬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三分之二,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前項人數與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比例之計算,準用第十二條之規定。


第二十二條之一 依第七條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於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其同一建築基地上有數幢或數棟建築物,其中部分建築物毀損而辦理重建、整建或維護時,得在不變更其他幢或棟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之情形下,以各該幢或棟受損建築物所有權人之人數、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為計算基礎,分別計算其同意之比例。


第二十三條 實施者為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得派員進入更新地區範圍內之公有土地或建築物實施調查或測量;其進入土地或建築物,應先通知其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


依前項辦理調查或測量時,應先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但主管機關辦理者,不在此限。


依第一項辦理調查或測量時,如必須遷移或除去該土地上之障礙物,應先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因而遭受之損失,應予適當之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議之,協議不成時,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第二十四條 更新地區劃定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公告禁止更新地區範圍內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但不影響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者,不在此限。


前項禁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限期命令其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第二十五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重建區段之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但由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者,得以徵收、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方式實施之;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以協議合建或其他方式實施之。


以區段徵收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抵價地總面積占徵收總面積之比例,由主管機關考量實際情形定之。


第二十五條之一 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未能依前條第一項取得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經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之同意,就達成合建協議部分,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之。對於不願參與協議合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得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或由實施者協議價購;協議不成立者,得由實施者檢具協議合建及協議價購之條件、協議過程等相關文件,按徵收補償金額預繳承買價款,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收後,讓售予實施者。


第二十六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後,範圍內應行整建或維護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應依實施進度辦理。逾期未辦理,經限期催告仍不辦理者,得由實施者辦理,其所需費用由實施者計算其數額,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依限繳納;逾期未繳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前項由實施者辦理時,其需申請建築執照者,以實施者名義為之,並免檢附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第二十七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公有土地及建築物,應一律參加都市更新,並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處理之,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六十六條、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八十六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


公有土地及建築物為公用財產而須變更為非公用財產者,應配合當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由各該級政府之非公用財產管理機關逕行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統籌處理,不適用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相關規定。


前二項公有財產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自行辦理、委託其他機關 () 辦理或信託予信託機構辦理更新。


二、由信託機構為實施者以信託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應信託予該信託機構。


三、由直轄市、縣 () 政府或其他機關以徵收、區段徵收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辦理撥用。


四、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除按應有之權利價值選擇參與分配或領取補償金外,並得讓售實施者。


五、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時,得以標售或專案讓售予實施者;其採標售方式時,除原有法定優先承購者外,實施者得以同樣條件優先承購。


六、其他法律規定之方式。


第二十八條 各級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公所因實施或參與都市更新事業取得之土地、建築物或權利,其處分或收益,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各級政府財產管理規則相關規定之限制。


第四章 權利變換


第二十九條 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時,實施者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擬具權利變換計畫,依第十九條規定程序辦理審議、公開展覽、核定及發布實施等事項、但必要時,權利變換計畫之擬定報核得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一併辦理。


實施者為擬定權利變換計畫,須進入權利變換範圍內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實施調查或測量時,準用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權利變換計畫應表明之事項及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條 實施權利變換時,權利變換範圍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停車場等七項用地,除以各該原有公共設施用地、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等土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與工程費用、權利變換費用、貸款利息、稅捐及管理費用,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由權利變換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按其權利價值比例共同負擔,並以權利變換後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折價抵忖。其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因折價抵付致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時,得改以現金繳納;其經限期繳納而逾期不繳納者,並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前項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應共同負擔之比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考量實際情形定之。


權利變換範圍內未列為第一項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於土地及建築物分配時,除原有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分配者外,以原公有土地應分配部分、優先指配;其仍有不足時,以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及建築物指配之。但公有土地及建築物管理機關(構)或實施者得要求該公共設施管理機磯構負擔所需經費。


第一項最小分配面積單元基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一條 權利變換後之土地及建築物扣除前條規定折價抵付共同負擔後,其餘土地及建築物依各宗土地權利變換前之權利價值比例,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但其不願參與分配或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因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無法分配者,得以現金補償之。


依前項規定分配結果,實際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面積多於應分配之面積者,應繳納差額價金;實際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少於應分配之面積者、應發給差額價金。


依第一項補償之現金及前項應發給之差額價金,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應定期通知應受補償人領取;逾期不領取者,依法提存之。


第二項應繳納之差額價金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應繳納差額價金而未繳納者,其獲配之土地及建築物不得移轉或設定負擔;違反者,其移轉或設定負擔無效。但因繼承而辦理移轉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二條 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發布實施後二個月內,土地所有權人對其權利價值有異議時,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處之。


前項調解、調處或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期間,實施者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停止都市更新事業之進行。


調解、調處、訴願或行政訴訟結果與原評定價值有差額部分,由當事人以現金相互找補。


第三十三條 實施權利變換地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於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候,公告禁止下列事項。但不影響權利變換之實施者,不在此限:


一、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二、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前項禁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限期命令其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第三十四條 依權利變換計畫申請建築執照,得以實施者名義為之,並免檢附土地、建物及他項權利證明文件。


第三十五條 權利變換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原有。


第三十六條 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由實施者公告之、並通知其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或遷移;逾期不拆除或遷移者,實施者得予代為或請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代為拆除或遷移之義務。但應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為政府代管或法院強制執行者,實施者應於拆除或遷移前,通知代管機關或執行法院為必要之處理。


前項因權利變換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應補償其價值或建築物之殘餘價值,其補償金額由實施者查定之,代為拆除或遷移費用在應領補償金額內扣回;對補償金額有異議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第三十七條 權利變換範圍內出租之土地及建築物,因權利變換而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並得依下列規定向出租人請求補償。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一、出租土地係供為建築房屋者,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相當一年租金之補償,所餘租期未滿一年者,得請求相當所餘租期租金之補償。


二、前款以外之出租土地或建築物,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相當二個月租金之補償。


權利變換範圍內出租之土地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者,應由承租人選擇依第三十九條或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辦理,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三十八條 權利變換範圍內設定地役權之土地,該地役權消滅。


前項地役權之設定為有償者,地役權人得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相當補償;補償金額如發生爭議時,準用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權利變換範圍內合法建築物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或耕地三七五租約之土地,由土地所有權人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永佃權人或耕地三七五租約之承租人於實施者擬定權利變換計畫前,自行協議處理。


前項協議不成,或土地所有權人不願或不能參與分配時,由實施者估定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之權利價值及地上權、永佃權、或耕地三七五租約價值,於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權利範圍內,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或耕地三七五租約價值占原土地價值比例,分配予各該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永佃權人或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納入權利變換計畫內。其原有之合法建築物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或耕地三七五租約消滅或終止。


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永佃權人或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對前項實施者估定之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之價值及地上權、永佃權或耕地三七五租約價值有異議時,準用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二項之分配,視為土地所有權人獲配土地後無償移轉;其土地增值稅準用第四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減徵並准予記存,由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永佃權人或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於權利變換後再移轉時,一併繳納之。


第四十條 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經設定抵押權或典權,除自行協議消滅者外,由實施者列冊送該管登記機關,於權利變換後分配土地及建築物時,按原登記先後,登載於原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其為合併分配者,抵押權與典權之登載,應以權利變換前各宗土地或各幢 () 建築物之權利價值,計算其權利價值。


實施權利變換未受土地及建築物分配者,或不願參與分配者,其原設定抵押權或典權之權利價值,由實施者在不超過原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應得補償之數額內,代為清償或回贖。


第四十一條 權利變換範圍內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處理事宜,由實施者提出處理方案,納入權利變換計畫內一併報核;有異議時,準用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權利變換範圍內,經權利變換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實施者應以書面分別通知受配人,限期辦理接管;逾期不接管者,自限期屆滿之翌日起,視為已接管。


第四十三條 經權利變換之土地及建築物,實施者應依據權利變換結果,列冊送申該管登記機關,逕為辦理權利變更或移轉登記,換發權利書狀;未於規定期限內換領者,宣告其原權利害狀無效。


第五章 獎助


第四十四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都市更新事業需要,依下列原則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


一、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其原建築容積高於法定容積者,得依原建築容積建築。


二、因都市更新之實施,致更新後多數原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分配之建築物樓地板面積低於當地居住樓地板面積平均水準者;得適度增加其建築容積。


三、更新後提供社區使用之公益設施,該公益設施之樓地板面積不予計算容積。


四、主管機關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優先或迅行劃定之更新地區,在一定時程內申請實施更新者,給予適度之容積獎勵。


五、其他為促進都市更新事業之辦理,經地方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


前項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五條 更新地區範圍內公共設施保留地、依法應予保存及獲准保留之建築所坐落之土地或街區,或其他為促進更有效利用之土地,其建築容積得一部或全部轉移至同一更新地區範圍內之其他建築基地建築使用。


前項建築容積經全部轉移至其他建築基地建築使用者,原有土地應登記為公有。


第四十六條 更新地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依下列規定減免稅捐:


一、更新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其仍可繼續使用者,減半徵收。


但未依計畫進度完成更新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者,依法課徵之。


二、更新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


三、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築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百分之四十。


四、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者,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


五、實施權利變換應分配之土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而改領現金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六、實施權利變換,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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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用地,協議價購好處多多


        大家都知道以往政府為了公共事業建設之需要取得私有土地,最常用的方式就是徵收,但是,隨著時勢變遷,民意抬頭,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行為,皆須遵循行政程序法規定之各項原則,所以,當政府機關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小者為之,而其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此為行政程序法所揭櫫之比例原則,土地徵收並非政府取得土地所有權之唯一方法,而是一種最後不得已之手段,故為尊重私有財產權益,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特別明定,因興辦公共事業需要,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目前最普遍之作法就是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取得土地。


        據地政處統計資料顯示,自民國89年至95年止,本市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工程203件,其中有109件工程成功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取得土地,有超過5成以上之工程部分土地價購取得,表示越來越多所有權人能接受政府機關這種協議價購取得公共設施用地的方式。


       政府機關辦理協議價購作業之程序,應先召開協議價購會議,通知所有權人與會協議,因為價購行為屬於政府機關與土地所有權人之私權買賣關係,所以價購土地之價格須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議定,基於政府預算因素,通常會以該徵收年度之土地公告現值加成作為價購價格,此項價購價格往往與徵收補償費相同;分析價購成功比例提高之因素,首先是可免徵土地增值稅,亦無須負擔登記規費,更重要的是土地所有權人只須簽約手續,其餘的就交給政府機關辦理,從簽訂契約書到領得價款,大約只需一個月的時間,手續簡便,領錢方便;如果不同意價購,政府機關仍有依法徵收之公權力,所有權人必須等到完成徵收公告發價程序以後,才能領到補償費,似乎更不划算,現在已經有很多所有權人都選擇此種價購方式,就政府機關立場而言,能更早取得公共設施用地,絕對有利市政建設,也是市民之福,所以在協調會議上均卯足全力希望讓所有權人同意價購。


        價購取得土地,與一般買賣無異,但仍有部分所有權人礙於某些因素影響價購之意願,例如土地所有權人死亡需要辦理繼承登記或者土地有查封登記、抵押權設定等,必須先予塗銷或徵得抵押權人同意,常讓所有權人困擾而猶豫不決,基於法令限制,對於此種情況,政府機關通常僅能站在輔導立場,盡力協助所有權人解除上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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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能夠買賣高獲利....我真的想進場了!!!


最近常常看到有關道路用地的報導.....周圍朋友從事房地產和土地的也常對我說.有錢投資道路用地就對了.....嗯嗯!!本來只是常聽說..聽了也就算了..從沒有考慮到想要去投資這方面的土地..原因是因為不是從事這一行..當然也就不知道其門而入了..經由朋友不斷的遊說(當他的金主因為身邊還有些小錢)和她們買賣成交過程好像沒有這麼困難 (這是我聽說的啦~~) 幾經過評估現在投資的管道..現在很多投資的獲利並沒有想像的高..且獲利有限..因為本身投資法拍這方面所以了解到得去辛苦的看屋看屋和做功課等等....是有獲利但是沒有以前的獲利高..且現在法拍房屋都已經將近市價的行情了....真的是讓很多想投資的人買不下去...


想投資道路用地的原因是..剛好看到隔壁的伯伯常說又收到信件了...才好好正視這個問題和產生投資的想法..原本我也以為道路應該是政府的阿~~可是和隔壁的伯伯暢談了一陣子以後才知道他心中的想法和對政府的抱怨!!!原本好好的一塊地被開闢為道路卻沒有任何補償...聽伯伯嘰咕嘰咕的抱怨起來..


但是在心中也有過很多問題..政府現在不徵收是因為沒有錢的緣故和以前錯誤的政策還是其他總總問題..總之....太多了不平等...但是現在不就是有人在買了嗎??價格好像也是不錯!! 比起以前聽說一兩成收購...現在新店已經有七八成以上了...價格也好像也將近100%了...再加上參考了一些朋友的部落格後才知道原來獲利的利潤還真的不錯!!原因是建商的容積移轉的關係!!


聽到這裡我真的很心動...心理也蠢蠢欲動的想要進場去投資了..當個小小金主想必也是不錯的!!買個現值不高的土地約1000萬來說..只要在6成以內能夠買進..然後再賣出..這些獲利是可以看到和掌控的..因為比起投資的房地產和股票來說...算是不錯的獲利了!!且又快速!!


我們都知道...投資總是有風險要承擔了...但是經由朋友的解說後...發現買賣道路用地好像幾乎風險是可以自己掌握的..除非是賣不出去或者政策來個大轉彎..否則好像只要有買方(建設公司)在收購..就不怕沒有地方賣..且方向明確和獲利方面都很清楚...除了這些外也聽朋友說有不少的政府官員和政治人物私底下也買了不少土地囤起來...來狠狠的賺他一筆...尤其是最近台北市好像要開放了..如果真的開放那真的是大大大大的利多....


~~那不就又造就了那些有錢的投資客了....我想她們一定可以翻了好幾倍的身價了.....


總總原因也讓我真的想進場了!!!因為雖沒有她們有錢!!當個小小的富翁我想也不錯了!!


很多人都想要投資...除了股票...期貨...基金...房子以外...這的確是個不錯的選擇..


如同這格友的想法一樣...很多人是應該好好考慮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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