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用地+道路用地+道路用地+道路用地


已列入徵收補償計畫之道路用地可否作為欠稅擔保


高雄市小港區納稅義務人 陳 小姐問:

是否可以其所有已列入徵收補償計畫之道路用地作為欠稅擔保?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回答: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4款規定,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可作為欠稅之擔保,其用意在於確保稅款之徵起,並期擔保品能 在短期內即可處分變現,轉換成現金以解繳公庫供政府所用。所以納稅義務人申請以無產權糾紛及地目為「道」之土地,作為欠稅之擔保品,如該道路用地已經當地 縣市政府列入徵收補償計畫,且該項徵收經費當地縣市政府已經編列預算,並經當地縣市議會通過,符合前揭法令規定,可以作為欠稅之擔保品。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該道路用地若有產權糾紛或尚未經當地政府列入徵收補償計劃,則不符合前揭法條易於變價之規定,就不得作為欠稅擔保;至於其價值係按土地公告現?加四成估價,不必減除預估應納之土地增值稅。


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道路用地不能辦理實物抵繳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所遺留土地,如經政府開闢為公眾通行之道路,或證明係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除為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外,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且不能辦理實物抵繳遺產稅額。    


     該局指出,轄內陳姓納稅義務人辦理其父親遺產稅申報時,因不諳稅法規定,將其父親所遺供公眾通行之道路用地,公告現值合計250萬元,列報於遺產總額欄下,經該局核課遺產稅後,陳姓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該等土地辦理實物抵繳遺產稅額,經該局會同相關主管機關實地勘查後發現,該等土地為既成巷道(無償供公眾使用之 道路),乃將之轉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陳姓納稅義務人雖然無法以該等道路用地辦理實物抵繳,但該案件適用26%稅率,遺產稅額也因更正而減少65 元,陳姓納稅義務人接受更正後結果而告確定。


     國稅局籲請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注意,被繼承人如有遺留供公眾通行之道路用地(既成巷道),請列報於遺產稅申報書「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財產」欄項,並檢附主管機關證明文件,可避免多被核課稅捐,或核課後須再辦理更正,徒增徵納雙方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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