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申請 (道路用地) 容積移轉操作示範~~


一、模擬地區基本資料


(一)送出基地:信義區國小用地


1. 地段地號:信義區永吉段一小段396地號(永吉國小)


2. 土地使用分區:國小用地


3. 土地面積:1,645 m2


4. 公告土地現值:357,024元/坪


5. 當地房屋市場價格(住宅區)30萬元/坪


6. 房屋營造成本:8萬元/



(二)接受基地:內湖區六期重劃區


1. 地段地號:西湖段四小段212地號


2. 土地使用分區:第三種工業區


3. 土地面積:3,271.82 m2


4. 公告土地現值:266,357/


5. 當地房屋市場價格(工業區廠辦)28萬元/坪


6. 房屋營造成本:8萬元/



二、民眾辦理容積移轉流程與書表模擬


(一)送出基地所有權人被通知得移出可移出容積


台北市政府公告台北市容積移轉都市計畫案後,台北市信義區永吉段一小段396地號土地為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可就容積發展受限部分進行容積移轉。


(二)容積移轉諮詢


該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所有權人為了解容積移出所應進行之相關程序與應盡權利義務,至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諮詢。


內湖六期重劃區第三種工業區土地位於發展局循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程序,為實施容積移轉而劃定之容積接受區內,土地所有權人為瞭解容積移轉相關規定與申請程序,亦請求發展局提供諮詢。


(三)  


送出基地土地所有權人查閱放在地政事務所的容積移轉實施地區清冊,且經發展局提供諮詢後,瞭解申請容積移轉的程序與法令的規定。


雙方經過容積移轉的財務試算,彼此認為可接受,經雙方協議,同意成為配對的容積移轉基地,並分別由雙方代表人簽訂容積移轉協議書。




容  積  移  轉  協  議  書


本人  XX  (送出基地所有權人代表,以下簡稱甲方)與  XX 君(接受基地所有權人代表,以下簡稱乙方)同意依照容積轉相關辦法規定,辦理土地之容積移轉,特立此協議書。









































送出基地



■都市計畫區名稱:台北市都市計畫                            


(歷史性建物、公共空間、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古蹟)



□區域計畫鄉(鎮、市)名稱:                                


(古蹟)



種類



□古蹟


□歷史建築


□公共空間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



地段地號



台北市信義區永吉段一小段0396-0000地號



土地面積



1,645



使用分區/編定用地



國小用地



擬移出之容積



2,197.49



接受基地



■都市計畫區名稱:台北市都市計畫                        



地段地號



臺北市內湖區西湖段四小段0212-0000地號



土地面積



3,271.82



使用分區/編定用地



第三種工業區



擬移入之容積



2,944.64



立協議書人   甲方                名:  XX      (簽章)


                              址:台北市忠孝東路三段321


                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E123456789


         乙方                名:   XX      (簽章)


                              址: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136


                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E987654321


中華民國89930


(四)申請容積移轉許可


送出基地與接受基地土地所有權人經協商合意並簽訂協議書後,填妥容積移轉申請書,並檢具申請書中要求之檢附文件,由接受基地所有權人代表向發展局提出容積移轉申請。


1.申請人之國民身份證影本


2.協議書


3.送出基地土地登記簿謄本


4.送出基地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5.接受基地土地登記簿謄本


6.接受基地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7.送出基地所有權人之國民身份證影本/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華僑身分證明書


8.接受基地所有權人之國民身份證影本/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華僑身分證明書


9.送出基地標示圖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10.接受基地標示圖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11.送出基地租賃契約及他項權利處理切結書


(五)可移出容積計算


容積移轉換算過程如下:







































項目



送出基地



接受基地



土地面積(㎡)



1,645



3,271.82



容積率(%



225



300



基準容積(㎡)



3,701.25



9,815.46



已建築容積(㎡)







可移出容積(㎡)



3,701.25





可移入容積上限(㎡)





2,944.64



公告土地現值(元/坪)



357,024



266,357



容積轉換率



1.34



註:


1.可移出容積=基準容積-已建築容積=3,701.2503,701.25


2.可移入容積上限=基準容積×30%9,815.46×30%2,944.64


3.容積轉換率=送出基地公告土地現值÷接受基地土地公告現值=357,024÷266,3571.34


4.送出基地基準容積率以其毗鄰地區之第三種住宅區計算


容積移轉換算計算結果:


1.接受基地本次移入容積=2,944.64


2.送出基地本次移出容積=2944.64/1.342197.49


3.送出基地尚可移出容積=1,503.76


4.接受基地尚可移入容積=0


應填具之表格(申請書及附件)如後:




容積移轉申請書


受文機關: 台北市都市發展局                        申請日期:89 101


申請事項:為辦理容積移轉,依據「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十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填具本申請書,請惠予同意。






























一、送出基地資料



土地種類



o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三條規定之古蹟所定著之私有土地


o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有保存價值之建築所定著之私有土地


o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提供作為公共空間使用之可建築土地


n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



土地資料



1、 名稱:國小用地


2、 類別: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


3、 位置:永吉國小



4、所在地地號:台北市信義區永吉段一小段396地號


5、 所在地面積:1645平方公尺


6、 公告文號(送出基地為古蹟歷史建築者)



都市計畫區名稱



台北市都市計畫



建築物基本資料(送出基地為古蹟、歷史建築者需填)



1、 建號:


2、 建物門牌:


3、 基地座落:


4、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5、 主要用途:


6、 附屬建物用途:


7、 主建材:



所有權人資料



1、 姓名:許XX


2、 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E123456789


3、 出生年月日: 民國5211


4、 戶籍地址:台北市忠孝東路三段321



5、 通訊地址:台北市忠孝東路三段321


6、 聯絡電話:02-21234567


7、 簽章:許XX



申請內容:



1、 地號: 台北 信義 (區) 永吉 小段  396 



2、 面積: 1645 平方公尺


3、 權利範圍: 3分之1


4、 使用分區: 國小用地


5、 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108,000 /平方公尺


6、 基準容積﹔3701.25 平方公尺



7、 可移出容積: 3701.25 平方公尺


8、 前次已移出容積: 0 平方公尺


9、 本次擬移出容積: 2,197.49 平方公尺


10、  尚可移出之容積: 1503.76 平方尺




 













































二、接受基地資料



都市計畫名稱 ﹔台北市都市計畫



申請人資料



1、 姓名:王XX


2、 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E987654321


3、 出生年月日: 民國4911


4、 戶籍地址:臺北市南京東路三段136



5、 通訊地址﹔臺北市南京東路三段136


6、 聯絡電話:02-27654321


7、 簽章:王XX



申請內容



1、 地號: 台北 內湖 (區) 西湖 小段 212



2、 面積: 3721.82 平方公尺


3、 權利範圍: 全部


4、 使用分區: 第三種工業區


5、 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80,573 /平方公尺



6、 可移入容積: 2944.64  平方公尺


7、 前次已移入容積: 0  平方公尺


8、 本次擬移入之容積: 2944.64 平方公尺


9、 尚可移入之容積: 0 平方公尺



三、檢附文件(請勾選)



 



n1、申請人之國民身份證影本


n2、協議書


n3、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土地登記簿謄本


n4、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n5、接受基地所有權人土地登記簿謄本


n6、接受基地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n7、送出基地所有權人之國民身份證影本


n8、接受基地所有權人之國民身份證影本


n9、送出基地標示圖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n10、接受基地標示圖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o11、直轄市、縣(市)政府古蹟主管機關核可之古蹟(具保存價值建築物)管理維護計畫


o12、經核可之修復計畫


o13、經核可之再利用計畫


n14、送出基地租賃契約及他項權利處理切結書


o15、其他必要之文件


       o                               



四、審查結果


(本欄由都計單位填寫)



送出基地



接受基地



核准移出之容積()



尚可移出之容積()



核准移入之容積()



尚可移入之容積()



 



 



 



 



局(處)長             課(科)長           組(股)長           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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