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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錢買容積 北市通過回饋辦法


〔記者王寓中台北報導〕


   台北市政府市政會議審議通過「台北市建築基地開發許可回饋辦法」,凡建築基地達二千平方公尺者,將依基地都市計畫周邊道路、公共設施環境、是否申請其他獎勵、原基準容積率高低及開發人回饋設施的種類及規模等進行評分,最高給予原基準容積百分之三十的容積獎勵。


 除了明定獎勵的計算公式外,開發人取得優惠容積率所增加的收益,在扣除營建及管銷成本的淨利後,應提供市政府百分之七十的回饋,回饋得以樓地板面積或代金為之。在市政會議審議通過後,全案送行政院備查後即發布施行。


 據市府官員透露,這項依「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八十條之二規定訂定的容積獎勵回饋辦法,主要是應市議會要求,在市府取消住宅區提供公共空間容積獎勵規定,以及擬進一步分區取消台北市的停獎後,另外提供一項容積獎勵措施。由於業者只需回饋百分之七十以下,就可取得百分之百的獎勵容積實得,有官員私下稱,這是「花錢買容積」條款,至於市府在取得回饋後,則可用於補足公共設施的不足。



 發展局表示,依該辦法規定,市府取得的樓地板或代金回饋,僅限用於公有出租住宅、公共服務空間、社會福利文化設施及都市建設等,而回饋設施的種類及規 模,又關係到獎勵容積的額度(最高百分之六),為使申請單位有所依循,市府將在每年定期公告上述回饋公共設施的需求類型及規模。


 發展局表示,適用該辦法的申請案,將由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負責審議,申請案在依評定基準表進行評分後(四項指標,最高評分八分,可取得獎勵容積最 高百分之二十四),委員會得視開發人回饋設施的種類及規模,再酌予增減容積額度,但最高不得超過原基準容積的百分之三十,而同一建築基地,包括本辦法及依 其他規定申請的各項容積獎勵,總計以原基準容積的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至於申請獎勵的開發人,應於領得建造執照前,與市府簽訂開發協議書,並於領得使用執照三個月內完成回饋事項;建築執照則需註明回饋設施的用途及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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