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辦理重劃期間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目前本市自辦重劃區段不少,因重劃期間土地使用受限,為減輕土地所有權人負擔,土地稅減免規定第17條規定:「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使用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全免。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地價稅或田賦減半徵收二年」。


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重劃會應於重劃計畫書公告確定後2個月內及重劃完成之日起30日內列冊報經主管機關轉送稅捐稽徵機關,據以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事宜,免由土地所有權人個別提出申請。該局進一步說明,重劃區域內土地之徵免,縱使重劃期間不符合上述免徵地價稅規定,該土地於重劃完成後,仍享有2年減半徵收地價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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