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對不動產交易按實價課稅之說明
有關對房屋及土地交易按實價課稅問題,目前已有相關規定並採取相關措施,說明如下:
一、房屋部分,個人出售房屋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成本及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已採實價課稅。惟個人如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才按房屋評定現值之固定比例推計所得額課稅。目前稽徵機關已針對個人從事不動產相關交易案件(例如非自用高價住宅及預售屋)加強查核,按實價課稅,截至100年6月30日止,共查獲461件,補徵綜合所得稅新臺幣10.82億元。
二、土地方面,依憲法第143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36條規定,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依照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徵收土地增值稅;另為避免重複課稅,爰規定免徵所得稅。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0條規定,公告土地現值不得低於一般正常交易價值之一定比例,且應逐年接近一般正常交易價格。
地方政府如落實執行上開規定,使公告土地現值與市價相當,即等同土地增值稅係按市價課徵。
三、為遏止部分地區房價不合理飆漲,並導正房屋或土地短期交易之移轉稅負偏低甚或無稅負現象,目前實施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已按不動產交易之實價課稅。四、目前不動產交易,尚未採實價登錄,未來如能建立「實價登錄」制度,非自用住宅房屋及土地交易可全面採實價課稅。至自用住宅部分,為免增加人民課稅負擔,仍應維持現行課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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