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據時期和解書記載系爭土地之登記應於一個月內為之,無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內政部五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台(五九)內地字第三九四八一四號函


一、案經函准司法行政部五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台(五九)函民字第八三四Ο號函略以:「一、查本件日據時期法院和解書內所載一個月之期間,應認係登記義務之履行期間,而非登記人之權利存續期間,似無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等由。
二、本部同意上開司法行政部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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