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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憑法院不動產移轉登記證明書單獨申請持分移轉,登記機關應依重測後之土地標示辦理登記


內政部七十一年七月十四日台(七一)內地字第八八五八二號函


按地籍圖重測後之土地,原則上應視為重測前原有之土地,....。本案法院拍賣雖以重測前之土地標示為標的,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七十年度聲字第八一八號民事裁定書文內敘及本案之債權人向該院執行處聲請拍賣時,所提土地登記簿謄本已經註明:「本筆土地業經重測公告確定,土地標示以公告確定者為準,本謄本僅供參考。」


故拍定人持憑法院不動產移轉證明書單獨申請持分移轉登記,地政機關應逕依重測後之土地標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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