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書內容及附圖記載同意交換土地位置與分割地號四至不同,且對造人不會同辦理登記,應訴請司法機關裁判確定後辦理登記


查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為鄉鎮調解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前段所明定。


本案既經下營鄉調解委員會調解該調解書並經法院核定,雙方應依調解書內容會同申請登記,惟調解書內容及附圖所示同意交換土地位置顯與地籍分割後之地號四至不同,且對造人不會同辦理登記,應訴請司法機關裁判確定後再據以申請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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