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憑已完成消滅時效之判決書申辦登記,如登記義務人未為拒絕移轉之抗辯者,應准予辦理


內政部五十九年六月十日台(五九)內地字第三六八三九七號函


一、案經函准司法行政部五十九年五月二十日台(五九)函民決三六二六號函以:「查本件土地登記聲請人所提:『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完成後民法第一四四條第一項僅認債務人有拒絕給付之抗辯權,非使請求權當然消滅。』故本件聲請土地登記如登記義務人未為拒絕移轉之抗辯者,地政機關似應予辦理。」
二、本部同意上開司法行政部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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