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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與股票互相移轉,得準用買賣移轉登記辦理


內政部六十九年三月四日台(六九)內地字第一七五五號函


查依法公開募集,發行之公司股票為有價證券之一種,證券交易法第六條定有明文。本案當事人雙方約定以土地與股票互相移轉,係屬民法債編第二章第二節之互易行為,依同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規定「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之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從而該土地部分,得準用買賣移轉登記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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