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保留地交信託 要繳遺產稅
【經濟日報╱記者王慧馨/台北報導】
財產交付信託是否都能享有節稅利益?國稅局提醒,受託人如銷售信託財產中的勞務或貨物,仍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開發票繳納營業稅;而如果信託財產中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依規定須列入遺產課稅,無法免稅。
自信託法公布以後,將財產交付信託已被許多納稅人廣泛運用,以達合法節稅目的,但有些情況反而節不到稅。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一案例,小美在生前購入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因不想讓債權人知道,便訂立自益信託契約,以本人為委託人及信託權利的受益人,讓小華當受託人,代為全權處理信託財產處分、設定抵押權、地上權等事宜。
後來小美因病過世,由於截至繼承日止,前述財產仍屬信託財產,且小華為享有全部信託利益的受益人,依遺贈稅法規定,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應就其享 有信託利益的權利未領部分課徵遺產稅,因此該信託財產所遺為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包括公共設施保留地也應依規定列入遺產課稅,無法適用都市計畫法第50條 之1規定免徵遺產稅,租稅效果與原先預期有極大落差。
稅務官員因此提醒納稅義務人,想透過購置土地達成節稅效益,要特別注意相關法令規定及其法律效果,以免因不當規劃失去預期權益。另外,受託人依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開立統一發票及。
國稅局日前查獲某受託人林先生出售乙公司信託的56戶房屋給承買人,但卻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經國稅局認定,就受託人林先生未依規定申請營 業登記,出售56戶房屋銷售額共5,600萬元,補徵營業稅額280萬元,且林先生屬第一次被查獲,便按所漏稅額處兩倍罰鍰。
稅務官員指出,依財政部解釋令規定,受託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營業登記,其銷售額除符合營業稅法規定,因公益信託而標售、義賣的貨物及舉辦的義演免徵營業稅外,應由受託人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以免被查獲而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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