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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之稅籍釐正,稅捐機關無須就有無違反特留分審查。


繼承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之稅籍釐正


稅捐機關無須就有無違反特留分審查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日期:九十九、四、二十一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九九○○五一七
主  旨:核釋「房屋稅條例」第四條規定,以遺囑辦理未辦保 存登記房屋稅籍釐正案件,稽徵機關無須就有無違反特留分審查
說  明:以遺囑辦理未辦保存登記房屋稅籍釐正案件,參照內政部92 91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14850號函規定,稽徵機關無須就有無違反特留分審查。本部871124台財稅第 871976554號函有關「且未違反有關 特留分之規定」之文字,自即日起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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