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道路用地之價值(下)


2.複利現價法


複利現價法係收益法中折現現金流量分析之運用,乃因政府會徵收道路用地,因此以此作為投資方式,估算徵收可能時間及道路購買後持有時間,依折現率予以折現。 


收益資本化率或折現率則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43條規定,可用風險溢酬法、市場萃取法、WACC法、DCR法及有效總收入乘數法,予以推估決定。


因此在採用上,通常會詢問該道路或計劃道路管理機關,是否有徵收計畫,或予以推估徵收期間,因此若政府機關遲不徵收,市場價格就會相當低。


法拍正常價格


法拍價格係指法院法拍之拍定價格。因為法拍拍定價格通常會比市場行情低。一般估價方法可用市場比較法及複利現價法。其中市場比較法之市場案例應侷限於法院拍定價格為主。複利現價法則因考慮法拍價格與市場正常價格之價差率予以調整或減損。


在此附註的是,實務上有以透過法拍程序來取得土地取得成本之確實證據,以符合所得稅法上捐贈土地扣除金額之認定,故如透過法拍程序承購有增建農舍一樣,先行簽訂買賣交易合約,並約定以法拍程序取得,然後透過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中,針對「鑑定價值低於一般市價或土地之公告現值者,應陳明理由」乙點,要求法院函請估價人員說明,往往造成估價人員為省去說明理由的麻煩,將道路用地價格或有以徵收價格,或有以加計四成方式處理,這種法拍價格亦非正常法拍價格,應請注意。


稅法規定價格


稅法規定之道路用地價值可分為下列二種:


道路用地抵繳遺產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前項規定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12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並准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1.易於變價或2.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至於抵繳價值的計算,是以該項財產核課遺產稅的價值為準,因此納稅義務人多半是以市價低於課稅價值,或無效益的財產來抵繳,道路用地多半無效益故實務上申請抵繳的遺產稅則以道路用地最普遍。但仍應區分都市計劃內道路用地與都市計劃外道路用地及既成道路三種,都市計劃內道路用地以公告現值認定。既成道路因不列入遺產總值且變現不易,而不准抵繳。都市計劃外道路用地現行實務上大多被稽徵機關以因不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而不准抵繳,故不能認定其價值為公告現值。


2.道路用地扣除所得稅申報金額:
 財政部9263台財稅字第09204524646號令核定個人捐贈土地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認定標準規定,個人以購入土地之土地捐贈已提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者,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核實減除。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而未能提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或土地係受贈取得者,「其捐贈列舉扣除額金額之計算,稽徵機關得依本部核定之標準認定之。該標準由本部各地區國稅局參照捐贈年度土地市場交易情形擬訂,報請本部核定」。另依該部95215台財稅字第09504507680號函核定94年度個人捐贈土地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認定標準,除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情形特殊,經稽徵機關研析具體專案意見報部核定者外,「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依土地公告現值之16%計算之」。換言之,政府機關認定之土地現值為公告現值之16%


資產價格


資產價格適用之道路型態,包含計劃道路、既成道路、私設道路。雖大多以市場正常價格為主,惟亦有以權衡徵收價格、稅法核定價格與市場正常價格,予以適當之資產價值。亦有以公告現值作為資產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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