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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日後,始取得身心障礙手冊,可否列報為遺產稅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繼承日後,始取得身心障礙手冊,可否列報為遺產稅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國稅局表示,轄內被繼承人張君往生後,繼承人於法定期限內向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並檢附繼承人之身心障礙手冊主張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扣除557萬元,惟因繼承人係繼承日後始經社政主管機關核發重度之身心障礙手冊,無法依前揭法令規定扣除遺產總額,致遺產稅增加557千元。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繼承人及被繼承人之父母,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現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得加扣557萬元,惟應以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已取得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者為限。但如繼承人可出具醫院證明於繼承開始前已具重度身心障礙之條件,僅係繼承日後基於相同事由始向社政主管機關申請鑑定,仍可准予依規定扣除557萬元。   


繼承人雖然未於繼承日前取得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身心障礙手冊,如能提示醫院鑑定文件證明繼承人於繼承日前即符合重度身心障礙,仍可減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事關民眾權益,不可輕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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