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重劃後未曾移轉之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6


     


內政部 令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981225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0980219623
一、土地重劃後未曾移轉之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六條及第七十七條規定申請收回出租耕地建築使用,非重劃後第一次移轉行為,故於預計土地增值稅時,依本部八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台(八二)內地字第八二一一六一號函釋意旨,無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之適用,自即日生效。
二、本部八十五年四月二日台內地字第八五二一二一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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