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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重劃後未曾移轉之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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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令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0980219623號
一、土地重劃後未曾移轉之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六條及第七十七條規定申請收回出租耕地建築使用,非重劃後第一次移轉行為,故於預計土地增值稅時,依本部八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台(八二)內地字第八二一一○六一號函釋意旨,無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之適用,自即日生效。
二、本部八十五年四月二日台內地字第八五○二一二一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服務項目:專業土地諮詢、重劃土地買賣、道路用地買賣、重劃土地買賣、代書業務處理、容積移轉買賣、日據土地辦理、日據繼承處理、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疑難處理、繼承土地找尋、困難案件處理、土地繼承辦理、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文山老泉里、五股新市鎮、關渡平原、社子島土地、捷運A7站、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新莊塭仔圳、河川用地、各種土地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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