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核釋以遺囑辦理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的稅籍釐正案件,稽徵機關無須就有無違反特留分來做審查


財政部 令
中華民國99421
台財稅字第09904005170


以遺囑辦理未辦保存登記房屋稅籍釐正案件,參照內政部92915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14850號函規定,稽徵機關無須就有無違反特留分審查。本部871124台財稅第871976554號函有關「且未違反有關特留分之規定」之文字,自即日起不再適用。


部長 李述德
   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資料來源:財政部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6073/ch04/type2/gov30/num6/OEg.pdf


附:
財政部令:核釋「房屋稅條例」第4條規定,以遺囑辦理未辦保存登記房屋稅籍釐正案件,稽徵機關無須就有無違反特留分審查


附:「房屋稅條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102


 


服務項目:專業土地諮詢、重劃土地買賣、道路用地買賣、重劃土地買賣、代書業務處理、容積移轉買賣、日據土地辦理、日據繼承處理、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疑難處理、繼承土地找尋、困難案件處理、土地繼承辦理、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文山老泉里、五股新市鎮、關渡平原、社子島土地、捷運A7站、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新莊塭仔圳、河川用地、各種土地相關業務。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土地開發好好玩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