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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核釋以遺囑辦理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的稅籍釐正案件,稽徵機關無須就有無違反特留分來做審查
財政部 令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台財稅字第09904005170號
以遺囑辦理未辦保存登記房屋稅籍釐正案件,參照內政部92年9月1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14850號函規定,稽徵機關無須就有無違反特留分審查。本部87年11月24日台財稅第871976554號函有關「且未違反有關特留分之規定」之文字,自即日起不再適用。
部長 李述德
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資料來源:財政部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6073/ch04/type2/gov30/num6/OEg.pdf
附:
財政部令:核釋「房屋稅條例」第4條規定,以遺囑辦理未辦保存登記房屋稅籍釐正案件,稽徵機關無須就有無違反特留分審查
附:「房屋稅條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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