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道路用地之價值(中)
三、道路用地之價格認定:
道路用地之價格認定,則因估價目的的不同,約可分為徵收價格、資產價格、市場價格、法拍價格、及稅法規定價格等五種,其估價方法也有所不同。現行略可運用者,約有市場比較法、複利現價法、政府機關計算方式等,並主要考量該用地之使用價值,僅約略說明如次:
道路型態 價格認定 | 計劃道路 | 既成道路 | 私設道路 |
徵收價格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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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價格 | ◎ | ◎ | ◎ |
市場正常價格 | ◎ | ◎ | ◎ |
法拍正常價格 | ◎ | ◎ | ◎ |
稅法規定價格 | ◎ | ◎ | ◎ |
徵收價格:
徵收價格適用之道路型態包含計劃道路及既成道路,其應用係指政府立即或已編列徵收計畫(含財務預算計畫)為主。。係運用方法以政府機關計算方式為主,其公式如下:
徵收價格 = 當期公告 ×(1+政府核定加成成數)
該公式乃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劃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用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前項徵收補償地價,必要時得加成補償;其加成補償成數,由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比照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時評定之。」以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而言,通常地政機關會查訪市場上一般正常交易價格,加權計算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佔鄰接範圍,並反映於道路用地每年的公告現值,而政府為減輕人民的稅賦負擔,公告現值與查訪市價會有價差。所以通常政府之徵收價格主要係以政府核定公告現值與擬評價格(政府查訪之一般正常交易價格)之差距,予以核定加成成數。以往一般加成四成至五成。但隨著各縣市公告現值與一般正常交易價格差距日漸縮小,所以部分縣市的加成成數也漸漸縮小。所以徵收價格必須依各地地價評議委員會核定標準為準。
市場正常價格:
市場正常價格適用之道路型態,包含計劃道路、既成道路、私設道路。其運用方法主要以可分為市場比較法及複利現價法:
1.市場比較法
所謂市場比較法,又稱買賣實例比較法,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規定,係以比較標的價格為基礎,經比較、分析及調整等,以推估勘估標的價格之方法。簡單來說,就是蒐集道路用地之一般正常買賣案例,併針對各案例與勘估標間之差異性,進行勘估標的價格的調整。其公式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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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若為私設道路,雖有地役關係,但土地所有權人有可能收回,因此仍宜以毗鄰土地價格,考量地役權關係而予以減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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