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可否辦理更正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欠稅未繳遭移送強制執行,事後發現原核定所得有誤,經向扣繳單位提出更正,所得已變更減少,可否要求國稅局重新發單補繳稅款?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移送法院(現已改為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除非納稅義務人已依同法第 35條規定申請復查者,才可以暫緩移送執行。因此,已移送執行之案件,納稅義務人雖已逾復查期限,若原核定稅捐有誤,仍可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


該局指出財政部801114台財稅第800403510號函釋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在執行中稅額有變更時,僅為執行事項之更正,其性質與原處分之撤銷尚屬有別,應不發生重新發單之問題,故應不影響原處分未變更部分之效力,其滯納金應按更正後之稅額加徵。基此,本案納稅義務人可持更正所得證明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更正,稽徵機關將更正結果函請行政執行處憑以辦理更正執行金額繼續執行,不再重新寄發稅單,並按更正後之稅額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繳納。


該局指出,欠繳稅捐雖已遭移送執行,如核定內容有誤,應即時向所轄稽徵機關提出更正,以維護自身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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