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土地公告期滿後,土地所有權人於領取補償費前死亡,合法繼承人既依法申報繳納遺產稅,其經政府代扣之土地增值稅應予退還


內政部七十七年四月一日台(七七)內地字第五八三一八六號函


案經本部邀集司法院第一廳(未派員)、法務部、貴部及台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等有關機關會商獲致結論以:「本案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之繼承人,於領取補償費前,既已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申報繳納遺產稅,則政府代扣之本案土地增值稅,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意旨,應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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