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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夫妻聯合財產制中,以妻登記之土地,於夫死亡後,已報繳遺產稅,惟未辦理更名登記及繼承登記,則該土地再移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內政部八十一年二月十九日台(八一)內地字第八一七四七四七號函
一、案經函准財政部八十一年二月八日台財稅第八一ΟΟ二五四Ο九號函:「查土地稅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前次移轉現值,如因繼承取得之土地再行移轉者,依同條第二項規定,係指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另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二、準此,民法親屬篇修正公布生效(七十四年六月五日)前,夫妻聯合財產制中,以妻登記之土地,於夫死亡時合併夫之其他財產計課遺產稅後再移轉,不論有無辦竣繼承登記,均應依繼承時之公告現值作為原地價,計課土地增值稅。」本部同意財政部上開函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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