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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主建物供營業使用,公共設施應如何課徵房屋稅?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王先生所有一樓店面出租供超商營業使用,質疑公共設施並未營業使用却也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是否可以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處說明:房屋雖然只有在主建物營業,共同使用之電梯及公共設施的部分雖未供營業使用,但依規定該公共設施的部分仍應按主建物的用途所適用之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房屋部分供營業用、部分供住家用時,則共同使用的公共設施就可以房屋用途之面積比例,分別按營業用及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果日後該房屋未供營業使用,改作為住家使用,其共同使用的公共設施也就可以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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