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代書有權利可扣留已分割完成土地謄本嗎?


發問人有一筆土地與他人共有,因辦理土地分割,將相關土地籐本、印鑑交由土地代書辦理分割相關事宜,惟原有土地上有一口魚池,當初與共有人在代書處務所協議將魚池填平恢復原狀能耕作,發問人負擔回復原狀一半機械作業費辦理分割,但共有人於土地辦理分割完成後變更承諾,要求發問人除負擔魚池填平恢復原狀外,額外另須負擔堆土20台車費用之一半,發問人無法認同變更承諾事宜,致不付款給予共有人而引起紛爭。發問人欲將手續費付給土地代書費,土地代書以未與共有人協議完成,不還給發問人分割完成土地謄本?請問如與共有人一直協議不成,土地代書有權利可扣留已分割完成土地謄本?或有其他方法可行?


ex土地代書(今稱地政士),而地政士的職責是百分之百完成委託人等(即權利人義務人)共同委託之土地登記案件,不容許有絲毫耽擱延誤及疏失或故意加害等情事發生,更不容許侵害剝奪委託人等之任何權益情事發生,否則該地政士應負擔民事損害賠償及刑法上侵占有價證券(權利書狀)及業務過失及違反相關地政士管理規則之一切責任,需知挑釁法律的代價非常嚴重;任何國家考試合格的地政士應該都非常清楚。


問題提到該名地政士言以您"尚有與他共有人未履行隨案附帶之協議約定"而擅自不給您權屬申請調閱之土地"謄本"壹式,如果真就您所說該地政士只是"未交付謄本給您"則結論是並未造成您任何權利損失損害,蓋因我國土地及建築改良物登記謄本係屬公開公示週知之地政簿冊,任何人皆可至全台灣任何一間地政事務所跨所或至本所繳費申請到手即時最新之土地登記謄本(壹張20) ,若是您的產權移轉或分割後相關之公契憑證及稅費規費收據暨權狀正本被代書扣留沒有拿到,則如前述該地政士已經失職違法,您當可依法向轄管縣市政府地政主管機關先行申訴調處,或寄發存證信函索討未果後再依法提出告訴。


 


 

服務項目:


北市重劃土地、北縣重劃土地、土地清理、道路用地買賣、重劃土地買賣、代書業務處理、容積移轉買賣、日據繼承處理、公共設施保留地、道路地疑難處理、繼承找尋辦理、困難案件處理、市地重劃、區段徵收、關渡農地、社子島土地、捷運A7站、二重疏洪道、各種土地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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