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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據時代依法無繼承人,繼承編施行後,依該編之規定定其繼承人
發文單位: 行政院秘書處
發文字號: (45)台內 字第 10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5 年 00 月 00 日
資料來源: 民事法令釋示彙編 (83年6月版) 第 496 頁
相關法條: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第 8 條 ( 20.01.24 )
文內容:奉交內政部會商司法行政部議復略稱:「本案簡○妹死於日據時代,無直系血親卑親屬,依當時法令,亦無其他繼承人,依照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八條之規定,固得按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定其繼承人。惟本案就臺灣省政府呈觀之,該黃○係為簡○妹生前繼續扶養之人,而非民法第一一三八條各款規定之繼承人,除得依民法第一一九四條向親屬會議請求酌給遺產外,要無繼承該簡○妹遺產之權,其中申請為繼承登記,似難照准。」
參考法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第 8 條 (7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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