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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境期間逾5年者,國稅局即陳報財政部解除出境限制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被限制出境民眾甲君詢問,因其經商需往返大陸與臺灣之間,如欲申請解除限制出境,應具備哪些要件?若不符合解除要件,應於何時再行申請?經該局查調電腦檔案資料後,查得甲君94年間曾因所經營之A公司欠繳稅款,而被陳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但已於99年因限制出境期間滿5年而解除。
該局說明,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6項及第7項規定:「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5年。」「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財政部應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解除其出境限制:一、限制出境已逾前項所定期間者。二、已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者。」因A公司一直未繳清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所以甲君被限制出境,無法自由進出國門,直到限制出境期間屆滿5年,即由國稅局主動辦理解除限制出境。
最後,國稅局呼籲欠稅人,為儘快解除出境限制,請繳清欠稅後,立即提供至金融機構繳納之證明,國稅局將以最速件辦理解除限制出境。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邱科長06-2298062
彙總編號:10001-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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