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建中之工程讓與他人建造,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是否免徵契稅


依據契稅條例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份,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免徵契稅。家住旗山的吳先生最近為了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的案件,打電話向稅捐機關詢問課徵細節。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如下:吳先生的房子原始起造人為張君,預計蓋3層樓店舖住宅,該項工程建至一層樓時,張君因週轉不靈改由吳先生出資承受,吳君承受後繼續僱工興建完成,並於998月取得使用執照。吳君的案例符合免徵契稅要件,並已輔導當事人檢附承受工程之契約書以及受讓人出資委託營造廠繼續興建完工之相關承攬契約,發票等證明文件,以利審查。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表示:建造中之房屋因建屋者經營不善,致無法完成該房屋之興建工程,而由另一建屋者承受,繼續該房屋之建造工程,實質上為營繕工程之承受而非房屋買賣,得予免徵契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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