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用地 道路用地 道路用地 道路用地 道路用地
道路用地「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要件及有關減免規定
茲摘錄有關解釋令如下:
■ 財政部87/02/16台財稅第 871929289號函:
■ 財政部87/11/11台財稅第 871974411號函:
被繼承人所遺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其係經政府開闢或證明係無償供公眾使用,除為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外,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十二款規定,免予計入遺產總額;至供公眾通行之年數,尚非免稅之要件。
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金額規定
■ 財政部92.6.3台財稅字第0920452464號 函釋示:
一、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已提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者,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一小目之規定核實減除;購入年度與捐贈年度不同者,其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
二、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應檢附左列文件:
(一)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之證明文件。
(二)購入該捐贈土地之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 件。
三、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未能提具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或土地係受贈取得,其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稽徵機關得依本部核定之標準認定之。該標準由本部各地區國稅局參照捐贈年度土地市場交易情形擬訂,報請本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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